首页 > 以案说法 > 承办案件解读 > 正文
推荐律师
  • 擅长领域:专利侵权、专利无效、著作权侵权...
  • 擅长领域:专利维权、商标纠纷、不正当竞争...
  • 擅长领域:商标纠纷,域名注册,著作权侵权
  • 擅长领域:专利诉讼,专利布局,商标侵权
  • 组装加工属于制造性质的专利侵权行为吗?
    2022/9/19 13:32:22

    作者:李浩明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产品确实属于侵权,生产者组装加工完整的专利产品,那是制造性质的侵权。但是实务中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外观专利对应的是一个产品中的一个配件,而被诉侵权产品是在该专利配件的基础上添加其他部位成为完整产品的。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判定中,根据相关法条可知,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也是属于侵害专利权的。如果一个专利,其保护的主体是一个产品的外壳,甲从乙处采购了与专利设计相似的外壳,并组装生产完整的产品进行销售。在不考虑现有设计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该侵权行为不应当构成生产性质的侵权,而是销售性质的侵权,因为该侵权外壳是甲从乙处采购的,甲并非是专利外壳的生产者。若该专利对应的是完整的产品呢?

    从我所代理的(2020)粤73民初4630号案件的判决书中可知,涉案专利为完整的产品,而被告从案外人处购买了侵权产品的外壳,自己组装加工完整的产品,最终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制造性质的侵权。

    而另一件案件属于第一种情况,即被诉侵权产品为完整产品,专利设计为该产品中的一个部件,被告使用侵权外观设计生产侵权产品。但由于专利设计保护的主体是配件,侵权配件由被告从案外人处采购,且具有完整的交易过程,因此法院认为其属于销售性质的侵权。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只能引用于参考。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组装加工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制造性质的侵权,更多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律师团队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诉讼经验,多年来一直坚持使不侵权成为可能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