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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货|最高院依法纠正高院判决,合法来源抗辩的依据是什么?
    2025/8/18 9:17:04

    近日,我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引发的纠纷。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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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主张森某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二审判决 3 万元赔偿过低;森某公司则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近似,且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法院明确认定森某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否定其合法来源抗辩

    最高法查明:森某公司的抖音店铺标注 “工厂自产自销”,认证主体为其公司,产品检测报告显示制造商为森某公司(地址与工商登记一致),产品外包装及吊牌均有其商标及公司名称;且森某公司提供的进货证据(阿里巴巴订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自案外人。因此,法院认定森某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 “合法来源抗辩” 不成立。

    确认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内衣(同类产品),整体形状、设计风格基本一致,仅蕾丝花纹存在细微差异(专利为杉叶交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为花瓣设计),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影响。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我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我方提出的侵权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基于该案件事实及专利法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被告 “合法来源抗辩” 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结合本案可具象化为:

    一、客观要件:证明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举证)

    1. 来源可追溯:交易凭证与侵权产品直接关联

      • 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如合同、发票、物流记录),且内容与侵权产品一一对应。
        本案中:森某公司仅提供阿里巴巴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但未证明采购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数量、商标一致,法院认定 “无法对应”。

      • 若为销售者,需明确供货方身份(如营业执照),便于权利人追溯源头。
        本案关键:森某公司抖音店铺标注 “工厂自产自销”,产品检测报告、吊牌均显示其为制造商,直接否定 “销售者” 身份,合法来源抗辩基础不存在。

    2. 交易合法:符合行业惯例的正常商业行为

      • 需证明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如正规批发市场、授权经销商),支付合理对价。
        本案例子:森某公司作为服饰公司,若真是非制造者,应提供与供货方的合同、发票等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但本案中其主张的 “进货” 证据碎片化,无法证明合法来源。

    二、主观要件:证明 “不知道且不应知道” 侵权(被告初步证明,原告反证)

    1. 无主观故意:依赖客观证据推定善意

      • 若被告能证明来源合法、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验供货方资质、商标授权),可推定 “不知道”。
        本案中:森某公司自行在产品吊牌标注 “工厂自产自销”,且使用自有商标 “NOYCE”,法院认定其实际参与制造,主观上必然知晓设计来源,构成故意侵权。

    2. 行业注意义务:规模越大,审查义务越高

      • 大型企业(如本案森某公司)需比个体商户承担更高的审查责任,例如核查供货方的专利授权。
        本案逻辑:森某公司作为制造商,不仅是销售环节的 “中间方”,更是侵权源头,主观过错明显,抗辩不成立。

    三、主体要件:仅限 “非制造者” 的流通环节主体

    • 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中间环节制造者绝对不适用
      本案核心:最高法查明森某公司通过抖音店铺宣称 “自产自销”,检测报告及商标均指向其为制造者,直接排除抗辩资格。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制造者无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四、本案对 “合法来源抗辩” 的警示

    1. 证据链需 “闭合”

      :交易凭证需与侵权产品的外观、商标、数量等细节匹配,缺一不可。


    2. 避免 “身份混同”

      若企业同时从事制造与销售业务,即便部分产品系外购,仍可能被认定为产品制造者(本案中,其自我宣传 “自产自销” 即属此类情形)。


    3. 主观善意需 “外显”

      :进货时审查供货方资质(如专利证书、授权书),保留书面记录,避免因 “三无产品”“价格畸低” 被推定应知侵权。



    本案启示:

    合法来源抗辩不是 “免死金牌”,尤其对涉及制造的企业,需从源头避免侵权,否则即使有部分进货证据,仍可能因身份定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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