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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专案例】外观专利维权胜诉!景观灯专利遭仿款,六被告连带赔偿 8 万
    2025/11/7 10:22:05
    景观灯造型被仿用于景区项目?近日,我所代理济南某照明公司(下称 “权利人”)诉六被告外观专利侵权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终斩获胜诉!我们通过精准梳理侵权责任链条、有力反驳被告抗辩,成功为权利人守住了 “景观灯(满月 - 1)” 外观专利的合法权益。

    景区里的 “相似灯”,竟是专利侵权?

    权利人持有‘景观灯(满月 - 1)’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193*******.0),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专利合法有效、无授权瑕疵。2022 年,权利人意外发现:湖南省新邵县某景区公共项目中,竟安装了 72 盏户外景观路灯,其整体造型与自家专利设计高度相似,疑似侵权!

    经了解,该景区项目由新邵某旅游开发公司(发包方,下称 “旅游公司”) 招标,湖南某建设集团(承包方,下称 “建设公司”) 中标后,由其分公司负责施工,中山某光电公司(下称 “光电公司”) 提供涉案路灯,而路灯设计据称来自广州某建筑设计公司(下称 “设计公司”) 。多方主体牵涉其中,维权难度不小

    为维护合法权益,权利人委托我所律师团队启动维权程序,主张六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41 万余元,并要求光电公司独资股东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争议:四问拆解案件核心,厘清侵权责任

    本案庭审中,被告集体‘甩锅’?各被告均否认侵权,提出 “合法来源”“不构成制造”“设计有差异” 等抗辩。我所律师团队围绕四大核心争议点,逐一突破:

    争议 1:各被告是否构成 “共同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抗辩: 旅游公司:‘我只是业主,不碰采购制造’; 建设公司:‘我只按图施工,设计和我无关’;光电公司:‘我只是代购,不算制造者’。

    律师质证:我们提交了项目施工合同、灯具购销合同、设计方案等证据,证明:旅游公司(发包方)委托设计公司出路灯方案,且项目施工以其提供的图纸为准;建设公司分公司向光电公司采购时,明确约定路灯规格、样式;光电公司又委托案外人生产,但全程指定设计参数。

    法院最终认定:三方通过 “指定设计样式 + 委托加工” 的方式,共同实施了 “制造” 侵权产品的行为;建设公司与光电公司还通过交付工程、收取款项实现 “销售”,构成共同侵权。

    争议 2:被诉路灯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抗辩:被诉路灯印 “荷塘月色” 及荷花图案,专利设计是 “花开富贵” 及其他花卉,两者不近似。

    律师论证: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是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是 “整个产品的外形”,被诉路灯与专利的整体造型、部件形状、相对位置完全一致,仅文字图案有局部差异,属于 “非显著性细微差异”,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

    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被诉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争议 3:“合法来源抗辩” 为何不被支持?

    被告主张:旅游公司、建设公司、光电公司均称 “产品有合法来源(如光电公司来自案外人生产)”,不应担责。

    律师反驳:根据《专利法》,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 “销售者 / 使用者” ,且需满足 “不知情 + 能提供明确来源”;而本案中三被告是 “制造者”(指定样式 + 委托加工),不符合抗辩的主体要件。

    法院最终驳回所有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

    争议 4:设计公司为何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最初起诉设计公司,但庭审中我们结合证据调整策略:设计公司仅提供设计方案,未参与产品制造、销售,且 “是否实施设计方案” 由委托方(旅游公司)决定,设计行为不直接导致侵权产品形成。

    法院认可该逻辑,认定设计公司不构成制造、销售侵权,权利人随后撤回对其的诉求。

    胜诉结果:侵权方需停止行为,连带赔偿 8 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停止侵权:新邵某旅游开发公司停止制造侵权产品;湖南某建设集团及其分公司、中山某光电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连带赔偿:四被告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8 万元;

    股东责任:中山某光电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李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科普:从本案学 3 个外观专利维权关键知识点

    本案涉及多个知识产权与公司法的实务要点,企业可重点关注:

    1.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判断?记住 “2 步法则”

    第一步:看 “产品种类”—— 必须是相同或类似产品(如本案均为 “路灯”),才具备比对基础;

    第二步:看 “设计近似度”—— 以 “一般消费者” 的认知,整体观察产品外形、核心设计元素,细微差异(如局部图案、文字)不影响 “整体近似” 的认定,仍可能构成侵权。

    2. 警惕!这些行为也算 “制造侵权产品”

    不少企业误以为 “只有自己生产才算制造”,但本案明确:只要你 “指定产品设计样式、规格,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即使不亲自生产,也可能被认定为 “共同制造者” ,无法主张 “合法来源抗辩”。比如景区项目中,发包方(旅游公司)指定路灯造型、承包方(建设公司)按造型采购、供应商(光电公司)按造型找厂生产,三方可能共同构成 “制造侵权”。

    3. 独资公司股东:别踩 “财产混同” 的坑

    根据《公司法》,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无独立财务账册、个人与公司资金混用),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本案李某)。提醒独资企业主:务必做好财务隔离,保留独立的会计凭证、银行流水,避免 “公司债务个人扛”。

    我们的服务:专注知识产权,守护企业创新


    本案中,我所律师团队从 “专利有效性核查” 到 “侵权证据固定”(如公证景区路灯、梳理合同链),再到 “诉讼策略制定”(精准拆解共同侵权责任、反驳抗辩),全程为权利人提供专业支持,最终实现 “停止侵权 + 经济赔偿” 的双重维权目标。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论是专利申请、侵权预警,还是维权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能帮企业少走弯路。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或需要提前布局知识产权保护,欢迎私信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定制解决方案。

    如需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可私信或留言 “维权咨询”,我们第一时间为您响应!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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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