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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专案例】邻居装可视门铃监控共用通道?终审胜诉!法院判令拆除,3 个隐私维权要点必看
    2025/11/10 9:15:02
    邻居家门口装了智能可视门铃,
    监控范围连你家进出通道都覆盖了
    —— 这算侵犯隐私吗?
    近日,广州中院就判了!
    我所代理的黄先生隐私权纠纷案终审胜诉,邻居需限期拆除可视门铃……”


    一、案件背景:邻里安防设备引发的隐私争议

    黄先生与王某某系广州市南沙区某小区的相邻住户,两户出入需共用唯一通道(消防门)。2025 年,王某某以 “保障家庭人身与财产安全” 为由,在其入户门安装了一款具备自动拍摄功能的智能可视门铃,该门铃的监控范围直接覆盖了两户共用的消防通道。


    黄先生发现后,认为该门铃会拍摄到自己及同居家人的出入行踪 —— 而个人日常行踪属于不愿为他人随意获取的私密信息,若门铃触发拍摄,将直接侵扰其私人生活安宁,甚至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多次沟通无果后,黄先生为维护自身隐私权,委托我所提起诉讼,提出四项核心诉求:1. 判令王某某立即拆除智能可视门铃及类似装置;2. 删除与黄先生相关的全部存储数据;3. 承担律师费及精神损失费;4. 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件进程:从一审支持到二审终审维持,隐私权益获法律坚定守护

    1.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判令拆除门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审查,包括现场勘验等程序。最终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安装的智能可视门铃监控范围覆盖共用通道,可能侵犯黄先生的隐私权,遂作出判决:判令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案涉智能可视门铃;同时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2. 二审:被告上诉抗辩,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以 “现场勘验显示正常通行不触发门铃”“黄先生无证据证明被拍摄”“设备设置已规避风险”“利益衡量失衡” 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全部诉求。

    我所代理团队在二审中,围绕 “隐私权保护的核心边界” 展开抗辩:即使门铃设置了 “10 秒延迟触发” 机制,但其监控范围客观覆盖黄先生的日常出入通道,一旦触发拍摄,必然获取黄先生的行踪信息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行踪信息属于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扰等方式侵害隐私权。王某某以 “安全需求” 为由安装监控,不能成为侵犯邻居合法隐私的理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所的抗辩意见,明确指出:“王某某基于安全需要安装监控设备的正当性应予认可,但仍需注意不得侵害他人权益。案涉门铃覆盖共用通道,触发拍摄后不可避免拍摄到经过人员,已构成对黄先生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侵扰。”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全额承担。


    三、法律科普:隐私权保护离我们有多近?这些法律要点要知道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个体权益的维护,更体现了法律对 “隐私权” 这一人格权的严格保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本案判决,我们梳理了 3 个关键法律要点:

    1.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行踪信息” 属于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 —— 自然人的日常出入行踪,属于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即使是邻里之间,也不能以 “自我安全” 为由随意获取或记录他人行踪,否则即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扰。


    2. 人格权请求权:“停止侵害” 可直接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发现隐私权等人格权被侵害(或面临侵害风险),无需等待 “实际损害发生”(如已被拍摄、信息已泄露),即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拆除侵权设备),且该权利不会因时间推移而丧失。本案中,黄先生虽未提交 “门铃已拍摄到自身影像” 的证据,但法院仍支持其 “拆除门铃” 的诉求,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


    3. 安装监控设备的边界:“正当需求” 不能突破 “他人权益”

    生活中,不少人会为安全安装监控(如可视门铃、家用摄像头),但需注意:“安全需求” 并非 “免责金牌” 。安装监控时,需严格控制监控范围,不得覆盖邻居的私人空间(如住宅内部)或共用区域中涉及他人隐私的部分(如入户通道、电梯轿厢内他人的面部及行踪)。若因监控范围不当侵犯他人隐私权,即使设备设置了 “延迟触发”“低敏感度” 等机制,仍需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四、律所提示:遇到隐私权侵权,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黄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捍卫了隐私权,也为类似邻里隐私纠纷提供了参考。若您在生活中遇到隐私权、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可注意以下 3 点:


    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侵权设备的位置、监控范围,保留沟通记录(如与侵权人的聊天记录、书面交涉材料)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优先理性沟通:可先与侵权人协商,说明侵权情况及法律后果,尝试通过和解解决问题;


    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主张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等权利,避免隐私权益持续受损。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人 “私人生活安宁” 的保障。我所始终致力于为公民人格权、个人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支持,若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随时咨询。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