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我所代理的原告陈先生诉霸州市某家具制造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经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边界等方面形成了有益的裁判规则,彰显了我所在复杂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实力。
一、 案情聚焦:一把椅子的“形似”与“神似”之争
本案涉案专利为名称为“椅子(Y-631)”(专利号ZL202230******.1)的外观设计专利。我所接受专利权人陈先生委托后,发现被告某家具厂生产、销售的椅子产品,在整体造型、设计风格上与涉案专利高度近似,涉嫌构成专利侵权。我们随即协助当事人进行了周密的证据固定,并提起了诉讼。
案件的第一个核心争议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在上诉中极力主张二者在椅背与椅座的连接方式、椅腿设计等细节上存在差异。然而,我所团队在庭审中成功引导法院聚焦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核心原则——“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
我们向法庭指出,椅子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创新空间主要体现在椅背、扶手等主要可视部位。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造型、边框设计、“凸”字型一体成型的椅背与扶手、均匀分布的镂空圆点图案等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最大的设计特征上均高度近似。这些共性构成了产品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而被告强调的局部差异属于细微之处,不足以影响整体近似的认定。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椅背、扶手的一体成型、具体形状、圆点设计等均高度近似,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从而判定侵权成立。
二、 攻防交锋:成功击溃“现有设计抗辩”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战场是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被告试图以另一份在先专利申请作为证据,主张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我所团队对此进行了有力反击。
我们深入分析了被告所提对比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质性差异,特别是其扶手设计与被诉产品存在显著区别。同时,我们强调,在椅子这类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上,不能仅凭某一设计元素(如“凸”字型椅背)常见就否定整个设计方案的独创性。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依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该现有设计”,该抗辩不成立。这一步的胜利,彻底堵住了被告逃避侵权责任的法律路径。
三、 价值实现:合理赔偿彰显知识产权价值
在赔偿数额方面,尽管当事人难以精确计算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但我所通过提交充分的维权支出凭证(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并向法庭清晰阐述了涉案专利的设计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最终促使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认可,也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 专业致胜:本案彰显的律所核心实力
本案的全面胜诉,是我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专业能力的集中体现:
前瞻性的诉讼策略:在诉讼初期,我们便精准预判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围绕“整体视觉效果”这一核心制定了详尽的举证和辩论策略。
精湛的庭审驾驭能力:在法庭上,我们能够有效引导审判焦点,将复杂的专业问题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语言,并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具有说服力的驳斥。
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从证据保全、起诉到一审、二审,我们为当事人提供了全程、无缝的法律支持,确保了维权流程的顺畅与高效。
结语
这把“椅子”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客户陈先生的合法权益,更是一次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清晰界定。它再次警示市场参与者,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模仿行为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审视。我所将继续秉承“专业、专注、尽责”的宗旨,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积累的丰富经验,为每一位客户的创新成果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创新驱动的时代背景下,与客户共同成长。
附判决书: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