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获得一审胜诉判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涉及专利稳定性、商品类别区分、外观设计比对等多重法律争议点,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回顾
原告江苏某塑业公司系名称为“零件盒(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主要用于盛装五金配件。原告发现我方当事人(北镇市某观赏鱼养殖场)在PDD平台销售的“鱼缸过滤盒”产品后,认为该产品与其专利设计相似,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
原告主张,其专利产品凭借独特设计获得市场好评,被告销售的鱼缸过滤盒与专利设计构成近似,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判决
庭审中,我们围绕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展开了充分辩论:
专利稳定性存疑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案专利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这表明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利基础并不稳固。
商品类别完全不同
原告专利产品为“零件盒”,主要用于五金配件盛放,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群体均为五金行业;而被诉产品为“鱼缸过滤盒”,用于水族养殖过滤,面向观赏鱼爱好者。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差异
经庭审详细比对,法院认定两者在外观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专利产品两侧把手截面为直角梯形,被诉产品把手截面为长方形。此外,两者在内部结构、底部设计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区别。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且功能用途迥异,不构成近似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科普启示
本案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领域提供了重要启示: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有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判断侵权需满足“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前提,不同用途、不同领域的商品通常不进行侵权比对。
专利稳定性是维权基础
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不直接决定专利有效性,但可以作为评估专利稳定性的重要参考。权利人在维权前应对专利稳定性有清醒认识。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需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出发,关注设计特征的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局部细节。
专业维权,值得信赖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我们深入分析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争议点,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为客户避免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维权与应诉业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我们注重从客户行业特点出发,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无论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指控还是需要主动维权,我们都能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您的创新创业之路保驾护航。
附判决书: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