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我所代理的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高法知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面支持了我方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我方当事人的全面胜诉告终,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前因:创新设计遭遇仿冒,毅然提起诉讼
我方当事人陈女士是名称为“吊灯(M6181)”、专利号为ZL20243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因其独特、优雅的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反响。
然而,我方当事人发现,中山市古镇某灯饰门市部(以下简称“某灯饰门市部”) 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高度近似的吊灯产品。此种行为不仅侵蚀了我方当事人的市场份额,更严重损害了其通过创新设计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陈女士委托本所律师团队,将某灯饰门市部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侵权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灯饰门市部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某灯饰门市部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围绕三点:主张其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否认实施了“制造行为”、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针对上诉方的抗辩,我所律师团队在二审中进行了有力的驳斥:
精准击破“现有设计抗辩”:上诉方为证明其产品属于现有设计,当庭提交了两份抖音视频作为证据。我所律师指出,即便认可视频的公开时间,通过专业、细致的视觉比对,明确指出被诉侵权设计与视频中的设计在吊杆形状、基座、连接臂弧度等多个核心部位存在显著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其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
明确“制造行为”的法律认定:上诉方辩称其仅为“组装”而非“制造”。我所律师强调,根据在行政查处阶段其工作人员的自认,以及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采购零部件进行组装成型,并作为成品销售的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合理论证赔偿数额:针对赔偿金额,我方阐述了涉案专利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特别是源头性制造的危害),以及我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成本。法院认为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合理,予以维持。
最终,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科普:本案带来的两点重要启示
本案的审理过程与结果,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维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现有设计抗辩”并非侵权“万能挡箭牌”:侵权方常常试图用在先公开的设计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但成功的关键在于严格比对。只有当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完整的现有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时,该抗辩才能成立。本案中,正是通过专业律师对细节差异的精准捕捉和论证,才确保了维权成功。
“组装”行为同样构成“制造”侵权:实践中,不少侵权者以“我们只是买配件组装一下”为由试图逃避“制造者”的严厉责任。本案清晰表明,只要最终的组装成果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组装行为即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为打击此类“隐蔽”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专业致胜:选择至专,捍卫权利
本案的圆满成功,得益于当事人对创新价值的坚守和对法律程序的信任,也离不开我所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维权诉讼中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经验。
从侵权证据的固定、行政查处程序的配合,到一审、二审中针对对方抗辩策略的预判与有效反击,我所团队始终秉持“专于法律,至诚服务”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最终赢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当您的智力成果受到侵犯时,选择一支专业、尽责的律师团队,是维权成功的坚实保障。
附裁判书: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