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专历史案件回顾——此案例是由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本案中,我所律师凭借对技术方案的深刻理解与娴熟的法律运用,成功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本所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2)粤73知民初338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代理律师: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 薛金波律师
判决结果: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宣传资料,并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7,000元。
二、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系一项名为“推拉门窗活动扇的可调速缓冲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旨在解决推拉门窗活动扇缓冲速度不可调的技术问题,市场价值显著。我方发现,某科技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产品,严重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专利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我方当事人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侵权定性之争: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相关技术特征属于行业公知常识。此外,被告否认存在制造行为,并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赔偿责任之辩:被告主张其主观无侵权恶意,涉案专利价值不高,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均过高。
四、代理思路与策略
接受委托后,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严谨的诉讼策略:
夯实证据基础,固定侵权事实:在诉前,律师指导当事人通过公证程序,前往被告经营场所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完整固定了被告公司宣传册、销售单据、名片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被告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的事实。
聚焦技术比对,论证全面覆盖:在法庭上,薛金波律师清晰梳理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当庭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逐一比对。通过直观演示和严谨论述,明确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这一专业、清晰的比对分析,使得被告当庭认可了技术方案相同的事实。
驳斥抗辩理由,锁定源头侵权:针对被告否认制造行为的抗辩,薛金波律师结合公证证据中拍摄到的生产车间画面、被告宣传册中“专业塑料五金配件厂家”“拥有模具开发、制造能力”的自我介绍,以及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有力反驳。律师指出,被告具备完整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实施了制造行为,属于侵权源头,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精准计算诉求,争取最大权益:在赔偿数额方面,律师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结合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全链条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故意明显等因素,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请求,并为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等合理开支提供了充分票据支持。法院的判赔金额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诉求。
五、案件总结与启示
本案的胜诉,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精湛业务能力的集中体现:
彰显专利侵权诉讼的专业性:案件胜负关键在于证据的严密组织和技术特征的精准法律解读。我所律师通过前期细致的证据保全,为诉讼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体现诉讼策略的针对性:律师不仅成功证明了侵权事实,更通过有效驳斥被告的抗辩,将其行为定性为“制造”这一源头侵权,从而在赔偿责任上为客户争取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凸显律师的跨界整合能力:本案的成功,充分体现了代理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专利法学功底,更能精准理解涉案技术方案,将复杂的机械结构转化为法庭采信的法律事实与论证。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长期专注于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全方位的维权诉讼服务。我们致力于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积极的诉讼策略,切实维护客户的知识产权价值,为客户的创新成果保驾护航。
附判决书: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