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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至专律所|薛金波律师团队代理景观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维权二审维持胜诉
    2026/8/26 10:53:21

    在市政 EPC 工程知识产权纠纷中,总承包、分包、设计、业主多方主体交织,侵权行为隐蔽、法律关系复杂,是专利维权领域的难点案件。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律师团队接受专利权人委托,代理该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取得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的良好结果,成功帮助专利权人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侵权赔偿,充分维护权利人创新成果。


    一、案件信息

    • 一审案号:(2024)粤 73 民初 3645 号

    • 二审案号:(2025)粤民终 3819 号

    • 审理法院:一审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委托方:济南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代理方: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

    • 案件结果:一审判决多名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合计判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40 万元,部分分包主体对 32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另一分包主体对 8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全部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高额赔偿在内的全部一审判决,案件全面胜诉。


    二、案件背景

    本案属于市政大型 EPC 总承包项目下的路灯外观专利侵权案件。权利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景观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历经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程序考验,权利基础稳定。特别提示:即便专利后续面临保护期届满,针对专利权有效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依然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专利到期不等于丧失过往侵权行为的维权权利。

    案涉 EPC 项目采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项目联合体包含总包方、设计方、勘察方,工程通过专业分包交由多家施工单位落地实施。项目现场大量使用被诉侵权路灯产品,涉嫌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权利人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开展维权,通过公证固定现场侵权证据,将总包、分包、灯具生产厂家等多方主体一并起诉至法院,主张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对部分主体撤回起诉,保留对工程总包、分包、灯具制造方的追责。


    三、案件争议点

    本案被告方均否认自身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也是该案最大审理难点:

    1. 行为定性争议:各施工企业主张自身仅属于按图施工、采购安装,没有参与产品设计、开模生产,不属于专利法上的 “制造” 行为;设计图纸来源于设计单位,业主方是项目决策主体,施工方不应当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2. 合法来源抗辩:被告主张作为施工单位,信赖设计单位、发包方出具的方案,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应当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争议:分包上诉人对侵权产品数量、赔偿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与实际施工利润不匹配。

    4. 程序抗辩:部分上诉人提出一审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认为应当追加产品供货企业参与诉讼。


    四、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薛金波律师团队围绕专利权利基础、侵权事实、侵权主体认定、责任划分四大维度,搭建完整证据与抗辩体系:

    1. 夯实专利权利基础,梳理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专利转让文件,完整闭环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权利人享有完整维权主体资格。


    2. 固定侵权实物证据,以公证取证固定项目现场路灯实物状态,完成外观比对论证,论证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3. 厘清 EPC 工程各方法律关系,重点论证委托加工 = 专利法制造行为。代理律师重点拆解联合体协议、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灯具购销合同,还原完整业务链条:总包方确定侵权灯型方案向下传递,分包方在采购环节向供货厂家明确提供产品图纸、外观图片、规格参数,属于对外发出定制指令,并非普通货物买卖,属于专利法意义下委托加工制造行为,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国家知识产...。同时结合案涉产品属于 “三无产品” 的客观事实,论证施工方作为专业市政工程企业,未尽到专业主体应有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主观不构成善意。


    4. 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区分勘察、设计、总包、分包、实际生产厂家各自行为,论证实际确定侵权设计、下达定制指令的主体,厘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同时回应被告提出的图纸来自设计单位的抗辩,区分概念方案输出和实际选定侵权设计并下达定制指令的行为,论证设计单位仅提供多套备选方案,并非本案侵权设计的实际选定与定制发起方。


    5. 侵权数量与赔偿层面,结合分包合同、购销合同所载产品数量、价款,结合工程进度申报表等证据,佐证侵权产品规模;结合专利类型、侵权规模、被告主观过错、维权合理开支,请求法院依法酌定赔偿。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EPC 市政工程场景下外观专利维权的典型判例,该案的胜诉对于科创企业、照明行业权利人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专利法意义上的 “制造” 不限于物理层面开模生产,提供技术方案、下达定制加工指令的委托加工行为,同样属于制造行为,应当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不能以自己只做施工、没有工厂、图纸来自第三方为由直接免责最高人民法...。

    2. 工程采购方、分包施工企业即便属于工程产业链后端,在接收定制图纸、向厂家下达定制生产指令的情形下,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专业工程主体采购无完整标识的 “三无” 产品,将被认定未尽合理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3. 专利保护期届满,并不代表权利人丧失对专利有效期内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追究赔偿的权利,企业应当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维权程序。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深耕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业务,擅长处理复杂工程类专利侵权、多主体共同侵权、专利无效与侵权并行案件,能够为科创企业提供从证据保全、侵权分析、诉讼代理到维权策略全流程法律服务。

    附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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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资深执业律师,兼具专利代理师与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 行业稀缺三重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五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代理的案件数量名列行业前列,尤其注重案件处理质量,擅长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处理案件,具备高超的翻案逆转能力,多件案件获最高院、省法院翻盘,全国及华南地区知名实战派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同时精通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商标纠纷及技术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兼顾企业知识产权风控与战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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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丽

    huangli@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黄丽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律师。自执业以来,独立处理过几百件各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每年参与处理的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件超过一百件,常年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庭,具备深厚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经验。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域名争议、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民事纠纷,专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商事纠纷、强制执行案件,擅长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欠款追偿、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财产查控、执行异议复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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