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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属于现有设计的成功抗辩【至专律所】
    2021/2/9 15:20:51


    案件索引

    案号:一审:(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24号

    二审(2016)粤民终1344号

    原告:胡九红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名斯灯饰厂、陈鹏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胡九红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名斯灯饰厂、陈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已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代理本案件;本案由广东省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该案二审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与结果

    在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九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名斯灯饰、陈鹏立即停止侵害胡九红涉案专利权的行为;3.依法改判名斯灯饰、陈鹏赔偿胡九红经济损失100000元;4.由名斯灯饰、陈鹏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名斯灯饰、陈鹏辩称,一审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胡九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名斯灯饰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胡九红专利权的行为;2.名斯灯饰产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3.名斯灯饰、陈鹏共同赔偿胡九红经济损失10万元;4.名斯灯饰、陈鹏共同赔偿胡九红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名斯灯饰、陈鹏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名斯灯饰、陈鹏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不侵犯胡九红的专利权。故,对胡九红要求名斯灯饰、陈鹏停止侵犯其专利权、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九红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胡九红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名斯灯饰、陈鹏向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品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号为ZL2014300688XX.2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故,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应予撤销,胡九红的起诉应予驳回。

    经上所述,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胡九红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退还给上诉人胡九红;上诉人胡九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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