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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至专律所|薛金波、黄丽律师代理梯子稳定器外观设计专利维权一审胜诉
    2026/9/15 10:12:15

    外观专利维权实践中,侵权方常提交未经公证、无翻译的境外网页资料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同时以产品存在局部结构差异否定侵权成立。本案中,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黄丽律师代理专利权人完成维权,面对被告多项抗辩,层层击破,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意见,认定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结合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仍持续侵权的主观故意,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


    一、案件信息

    • 案号:(2025) 粤 73 民初 1237 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代理律所: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薛金波、黄丽律师

    •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法院认定被告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判令停止全部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40000 元;因缺乏库存、专用模具的相关证据,该部分诉请未获得支持。


    二、案件背景

    委托人系一款梯子稳定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已按期缴纳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专利权利状态稳定。侵权主体在 B2B 电商平台开设工厂店铺,对外宣传自身为生产厂家,展示厂房、生产线,线上大量销售与涉案专利近似的产品。委托人在正式起诉前,已多次向被告发送警告信息,要求下架侵权产品,但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产品依旧在线销售。委托人通过可信时间戳对店铺网页、聊天警告记录进行电子固证,并开展公证购买,完整留存侵权产品实物、交易凭证。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黄丽律师团队提起专利维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庭审中,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提交未经公证的境外光盘资料主张涉案专利丧失新颖性;同时主张被诉产品和专利存在结构差异不构成近似,还抗辩称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


    三、案件争议点

    1. 争议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存在局部结构差异,是否仍然构成外观近似、落入保护范围被告主张两处结构区别足以让普通消费者区分产品,不构成侵权。我方提出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规则,局部差异不改变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二者构成近似。

    2. 争议二:被告提交未经公证、无中文翻译的境外资料,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被告提交境外销售记录光盘作为现有设计证据。我方从证据形式要件入手,论证该证据未公证、无翻译,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比对依据。

    3. 争议三:被告是否实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被告否认制造行为,主张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没有提交任何采购、供货证据。我方结合店铺工厂宣传、经营范围、品牌标注,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制造行为成立,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4. 争议四: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继续销售,该主观侵权故意如何体现在赔偿数额当中,维权合理开支如何认定。


    四、代理思路

    薛金波、黄丽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围绕专利效力、多层取证、抗辩反驳、侵权主观过错、赔偿酌定构建完整诉讼策略:

    1. 1.夯实专利权利基础证据。整理专利证书、授权文本、年费缴费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外观专利合法、权利状态稳定,委托人具备维权主体资格。

    2. 2.多层次、全周期固定侵权证据。一方面固定事前警告证据,通过可信时间戳保全向被告发送下架警告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明知涉嫌侵权仍继续销售,存在主观恶意;另一方面固定电商店铺宣传、销量、工厂介绍信息,再通过公证购买固定侵权实物,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3. 3.外观设计比对,驳斥不侵权抗辩。严格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区分产品主要视觉部位与次要局部改动。论证被告所主张的区别属于局部细节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视角下二者构成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 4.从证据形式要件击破境外来源的现有设计抗辩。针对被告提交的境外光盘证据,重点指出该材料没有公证认证、没有中文翻译,无法核实公开时间、产品对应关系,不满足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5. 5.论证制造行为成立,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结合被告电商平台自称生产工厂、经营范围包含金属制品生产加工、产品标注自有品牌;被告虽主张合法来源,但未提交任何采购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认定制造行为成立,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责。

    6. 6.结合主观过错主张法定赔偿,完整提交维权开支凭证。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产品购买费全套票据;重点向法庭说明,被告在收到明确侵权警告后,拒不下架继续销售,主观侵权故意明显,请求法院结合制造行为、线上广泛销售、经营规模,酌定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金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成立,结合被告主观侵权故意,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 40000 元。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电商工厂型商家外观专利侵权典型案例,具有多重实务参考价值:

    第一,境外证据用于现有设计抗辩,必须履行公证、翻译等法定证据形式,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收到专利权人侵权警告后,拒不停止销售,会被认定具有主观侵权故意,法院在酌定赔偿时会予以考量;

    第三,电商店铺宣称自有工厂,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若被告无法提交合法来源证据,可以推定制造行为成立;

    第四,外观专利比对看重整体视觉效果,局部细微结构改动,不足以规避侵权责任。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深耕专利维权,擅长处理现有设计抗辩、制造者推定、侵权警告后恶意侵权追责等疑难案件,可为企业提供侵权调查、电子存证、公证保全、专利诉讼、和解谈判一体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附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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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资深执业律师,兼具专利代理师与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 行业稀缺三重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五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代理的案件数量名列行业前列,尤其注重案件处理质量,擅长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处理案件,具备高超的翻案逆转能力,多件案件获最高院、省法院翻盘,全国及华南地区知名实战派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同时精通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商标纠纷及技术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兼顾企业知识产权风控与战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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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丽

    huangli@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黄丽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律师。自执业以来,独立处理过几百件各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每年参与处理的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件超过一百件,常年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庭,具备深厚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经验。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域名争议、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民事纠纷,专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商事纠纷、强制执行案件,擅长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欠款追偿、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财产查控、执行异议复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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