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景涛
一、何为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何共性及区别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措施,二者既有区别又又共性。二者共性主要表现为:①使用者的目的都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②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需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限制;②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③适用法定许可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侵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的限制。
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第25、35、42、46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