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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来源抗辩之—许某诉梁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至专律所】
    2021/2/9 14:22:30


    案件背景

      原告许某诉被告梁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委托现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金波代理本案件。此专利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

       原告许某向法院请求判令:1.梁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许某(专利号:ZL2005××××.6)号椅子专利权的产品;2.梁某赔偿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购买侵权产品费200元,律师费7500元;3.由梁某负担两审诉讼费用。

       一审中的专利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设计;2.梁某的行为是否原告的(专利号:ZL2005××××.6)椅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3.梁某是否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4.梁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梁某提出的现有设计对比文件,经比对视角效果明显不同,差异明显,不成立。经法院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比对,完全相同,梁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梁某提供了与佛山A公司的购销合同,付款收据和证人A公司工作人员何某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法院予以认定支持。

      原告上诉二审,其质证销售合同的真伪但又未能提出反证。提交了梁某配件店的宣传册,拟证明被告以****6H”品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是该宣传册未加盖店内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经法院查明,被诉侵权产品扶手编号为**23,坐垫编号为**23-1,扶手跟坐垫上均有A公司的商标,加之一审的合法来源成立的证据,足以印证被诉侵权产品是由A公司制造。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1.梁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许某专利号为(***********60.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2.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3454元,财产保全费1058元,共4512元,有许某负担2000,有梁某负担2512元。

       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许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分析

       专利诉讼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设计完全相同,现有设计抗辩也未能成立。但是被告提供了合法来源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即便出具的购销合同,收据的落款时间存在瑕疵也不能否定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A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商家,在平时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规范经营,妥善保存生产经营相关数据和单据。当发生此类专利诉讼案件时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