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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相同抗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至专律所】
    2021/2/9 14:25:00


    案件背景

      原告深圳市天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爱而福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1××××.0)纠纷一案,被告委托现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金波代理本案件。此专利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

       天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22001××××.0实用新型专利权,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专用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计人民币1199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爱而福德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原告提出高额赔偿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其认为有两点不同:1.涉案专利是省力、省距离的锁芯结构,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这种技术特征;2.涉案专利是两片拨片,而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片拨片,二者技术特征不同。经法院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锁芯拨片为单片,而涉案专利锁芯拨片一分为两个,二者技术手段不同,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原告关于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天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诉侵权产品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原告诉请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相比,不相同也不等同,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不构成侵权。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团队律师拥有十多年的专利案件办案经验,熟练分析并运用各种专利诉讼抗辩手段。从咨询谈案到委托取证、再到诉讼结案,整个服务流程规范化管理,主任律师全程跟进监督。更好更快响应委托人的需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