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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已失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犯该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
    2022/4/30 10:12:18

    作者:董景涛


    在知识产权领域,同一客体上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情形较为常见,如外观设计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专利权的授予并不妨碍其取得著作权。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均为有效情形下,两种民事权利当然不会相互排斥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起诉。然而,当外观设计专利权过了保护期、未及时缴纳年费和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其不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实施该外观设计图片受到何种影响,值得探讨。


    【案情简介】

    2004年,特普丽公司设计人员设计了《莫奈》系列壁纸,特普丽公司随后投入生产。2007年3月30日,特普丽公司将前述壁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0XXXX.1。后因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于2010年3月30日终止。特普丽公司认为,前述专利权虽然终止,但前述壁纸属于美术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特普丽公司发现淘米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壁纸所使用的图案与特普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莫奈》壁纸图案相同,并且淘米公司在天猫商城米素旗舰店销售该产品。特普丽公司认为淘米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特普丽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行为给特普丽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淘米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特普丽公司就涉案壁纸不享有著作权。特普丽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系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所对应的壁纸,专利权失效后意味着其自动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实施。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种客体上可以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本案中,特普丽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系2010年3月30日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0XXXX.1)项下的壁纸图片,该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其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因此,前述壁纸图片上同时承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该两种权利各自独立存在,其中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即,特普丽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壁纸在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其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其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壁纸所承载的著作权不因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失效而灭失。本案中,涉案图案的著作权均在法定保护期内,如果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该图案就进入公有领域,这一结论显然与著作权法相抵触,其实质是将著作权当作专利权的从属权利,这既无法律依据,也与基本法理相悖。综上,特普丽公司可以对失效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0XXXX.1)项下的壁纸主张著作权。

    【评析】

    对于实施已失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犯该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的立法目的来看,专利法在保护技术成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旨在促进技术信息能够尽早地公之于众,因此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设定相比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要短的多。专利权失效后,其权利客体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发明,进而推动科学和社会进步,这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基本法理并行不悖,但如果无限制地允许外观设计图片著作权阻却社会公众对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这显然将损害到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也与专利制度的设置目的相背离,司法对此不应予以鼓励。

    综上,笔者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如果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该外观设计图片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即使该外观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也无权干预也即此种情形下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受已失效外观设计专利限制;相反如果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该外观设计图片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则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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