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的法律责任认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其中,“合法来源抗辩” 能否在此类情形中适用,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并不符合 “合法来源抗辩” 的构成要件。
以(2019)苏民终 144 号案件为例
美克家居公司拥有名称为 “三人沙发(B5501 - 2)” 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1530009283.1)。佛山家园公司作为天猫网站上 “卫诗理旗舰店” 的经营者,销售由深圳田田家园公司生产制造的 “卫诗理” 品牌沙发,颜世林家居中心在线下也销售该品牌沙发。经比对,被诉侵权的四款沙发与涉案专利虽存在座位数增减变化,但属于对涉案专利设计要素的简单变化,未进行实质性改变,构成实质性相同。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一方面声称自己是集研发、生产、企划、销售于一体的规范化家具企业,另一方面在侵权诉讼发生后,称被诉侵权产品并非自己设计、制造,而是从第三方采购,试图通过 “合法来源抗辩” 免除赔偿责任。然而,即便被诉侵权产品由第三方制造,根据在案证据,深圳田田家园公司所谓的采购实则为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不符合 “合法来源抗辩” 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赔偿美克家居公司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 172778 元。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合法来源抗辩” 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合法来源抗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诉侵权行为系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二是被诉侵权人对于其销售侵权商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三是所销售的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强调了合法来源以及主观无过错等要素。
但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的性质与 “合法来源抗辩” 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在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关系中,委托方往往对产品的设计、生产标准等有着明确的指示和要求,其在整个生产销售链条中并非单纯的销售者角色。例如,在一些服装贴牌加工案例中,委托方会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面料要求以及商标使用规范等,加工方只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对产品的形成和流通起到了主导作用,不能简单地以从第三方采购来主张 “合法来源抗辩”。从主观方面来看,委托方在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时,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负有审查义务。如果其未尽到该审查义务,导致生产出侵权产品,那么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符合 “合法来源抗辩” 中主观无过错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情形下 “合法来源抗辩” 的认定也有着清晰的标准。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委托方与加工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产品的设计来源、生产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等。若有证据表明委托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深度参与,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等环节具有决定权,即便产品由第三方加工,也不能认定委托方的 “合法来源抗辩” 成立。比如在一些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若委托方提供了侵权的外观设计方案给加工方进行生产,那么委托方不能以产品是由加工方制造为由主张 “合法来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