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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期间专利权转移,原告资格不受影响——最高法院案例解析当事人恒定原则
    2026/1/7 10:37:29

    诉讼过程中专利权转手了,维权官司还要不要继续打?由谁来打?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这一程序性难题。

    在专利维权诉讼中,一项并不少见的情况是:诉讼程序启动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生了变更。这时,原专利权人是否还有资格继续推进诉讼?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明确了当事人恒定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保证了诉讼程序的稳定和可预期性。


    01 典型案例引入:专利权转移后的诉讼资格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陈某原为涉案专利权人,在起诉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后,一审庭审结束后,陈某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了案外人王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陈某已非专利权人,不再支持其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了部分赔偿请求。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案例典型地反映了专利权转移后产生的诉讼资格问题:原专利权人是否还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诉讼应当由谁继续推进?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

    02 当事人恒定原则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原则”。根据该原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诉讼程序的稳定和避免不确定状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因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后续变化而丧失。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4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释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实质。法院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因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变化而丧失,将导致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对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03 最高法院裁判规则的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923号案件中明确了具体裁判规则: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

    这一规则包含三个核心要点:

    一是诉讼主体资格恒定。诉讼中转让专利权的,原专利权人作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

    二是判决效力扩张。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受生效裁判文书的约束。

    三是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例外情况。当被告能够证明其已获得专利权受让人许可时,法院可不支持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这体现了对专利权受让人处分权的尊重。

    04 诉讼受让人的程序参与机制

    为保障受让人的程序权利,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受让人参与诉讼的机制。受让人可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或者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不予准许的,可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一设计平衡了原专利权人、受让人和侵权人三方利益,既保证了诉讼程序的稳定,又兼顾了受让人的程序参与权。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4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专利权权属争议的另案诉讼尚未结果,受让人也可以选择参与本案诉讼,或等待权属纠纷解决后向原专利权人主张相应权益。

    05 实践启示与法律意义

    当事人恒定原则在专利诉讼中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它防止了被告通过任意转让专利权来拖延或破坏诉讼进程,保障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和稳定性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这一规则意味着在发起专利维权诉讼后,即使因商业安排转让专利权,也不影响其已经启动的维权行动。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确定性。

    对于涉嫌侵权人而言,则需要注意:即使原告在诉讼中转让了专利权,诉讼仍可能继续进行。此时,寻求专利权受让人的授权或许可,可能成为避免停止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确立的规则,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深刻把握,为专利权转让过程中的诉讼程序衔接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923号案件中的判决,进一步巩固了当事人恒定原则在专利诉讼中的适用。该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不应仅因专利权人发生变化而驳回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请。

    这一规则通过保障诉讼程序的稳定性,避免了因专利权转移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有效地平衡了原专利权人、受让人及侵权人各方的利益。

    随着技术交易和知识产权流转日益频繁,这一原则将为专利诉讼当事人提供更为明确的程序预期,彰显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公正和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