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有条件,有限制!
《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第3点规定: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用通俗的语言翻译过来,就是“三必须”:一、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二、必须是提出部分无效,不能是全部无效;三、必须是依据公开出版物。
为何这样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个必须,是因为处分行为必须共同行使,不能是部分人进行。
第二个必须,是因为专利权的全部放弃有捷径,无需舍近求远。既然决定提出全部无效,实质就是放弃专利权。完全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和主动声明放弃的方式解决。相比较而言,这种做法,省钱省力、简单高效。
第三个必须,是防止权属争议时,名义权利人抢先使坏,损害真实的权利人的利益。在权属争议案件中,名义权利人感受到威胁时,可能会利用无效程序中的自认规则,主动毁掉这个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例如承认使用公开,基于当事人处置原则,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该专利权将面临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可能。但公开出版物是客观证据,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结果都一样。
不符合请求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