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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场大屏直播明星演唱会侵权案: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解读
    2025/4/17 9:57:21

    在当今社会,为吸引人气,商场在大屏幕上直播明星演唱会的现象时有发生。但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若直播制作方索赔近百万元,法院又是否会支持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揭开了答案,也为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详情回顾

    “TFBOYS”作为北京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组合,在2023年8月6日于西安奥体中心体育场举办“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该演唱会新媒体播放、放映等权利以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

    然而,就在演唱会当晚,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商场前坪广场以及内部G层两个区域,通过电子显示屏向“TFBOYS”歌迷现场直播该演唱会,观看人数超千人。优酷公司认为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播放案涉演唱会直播,涉嫌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遂将该商业公司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98.95万元。

    长沙某商业公司则回应称,是否侵权应由法院认定;即便法院认定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其开展直播活动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赔偿。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演唱会直播系视听作品,长沙某商业公司涉案行为属于以非交互式的方式向公众远程传播作品,构成侵犯优酷公司广播权。据此,天心区法院判决长沙某商业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长沙某商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直播画面性质界定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因擅自直播演唱会引发的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演唱会直播画面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存在争议。在本案中,天心区法院创谷法庭法官余航表示,从法律的文义及体系解释以及有利于文艺创作的角度来看,视听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认定标准为独创性有无,而非独创性高低。涉案演唱会直播从对演唱会素材的选择、对演唱会现有的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以及拍摄角度的选择及编排并结合案涉节目制作流程、操作细节、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其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独创性,满足认定为视听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条件。另外,从其播放以及录制的形式进行分析,认定演唱会直播满足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涉案演唱会直播满足视听作品的两个构成条件,系视听作品。被告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通过设置电子显示屏以吸引流量为目的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演唱会现场直播画面,系对权利人视听作品广播权的侵犯。

    将演唱会直播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具有典型意义。这不仅因为演唱会直播画面的制作融入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且包含了制作者的情感,属于制作者的智力成果,其对此享有包含财产权益在内的著作权,有助于促进文化市场良性发展和相应商业市场有序竞争;而且,该案对其他类似的游戏直播、赛事直播和授课直播等是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及何种作品类型,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律所视角: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与法律建议

    从律所专业角度来看,本案充分体现了著作权保护在文化娱乐产业中的重要性。随着各类文化活动和传播形式的日益丰富,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以及各类传播主体,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商场等经营主体而言,在进行任何涉及播放他人作品的商业活动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审查,确保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签订授权协议时,要明确授权的具体范围、期限、使用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条款不明引发法律纠纷。同时,建议经营者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要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及时关注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侵权,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张合理的赔偿。在维权过程中,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本案为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著作权保护方面提供了生动的案例和深刻的启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创新的文化和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