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其显著性对于品牌的识别和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弱显著性商标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注册及保护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问题。接下来,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希望能为企业在商标管理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
易遭驳回:弱显著性商标递交申请后,往往会遭遇驳回,驳回理由多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认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因为此类商标常使用日常生活中对商品或服务内容、特点、功效等方面进行描述的高频词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独特作用。例如,将 “清凉” 用于消暑饮品商标,“滋润” 用于护肤品商标,就容易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复审与诉讼成本高:进入复审、诉讼程序后,除了争辩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商标申请人还需要搜集提交大量使用证据以证明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即标识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之间成功建立了固定联系。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商标授权成本,且最终仍可能无法获得授权,导致此前在该商标上的投入付诸东流。
易沦为通用名称:由于商标本身显著较弱,被相关公众用来描述该商品或服务的几率较高。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创新成分或原料的行业,如第 5 类商品,若权利人在推广商品、市场监控和舆论导向上不注意策略,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形成以权利人商标名称指代创新成分、原料的习惯。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商标与原权利人唯一对应的联系被切断,商标落入公共领域,其伤害很难逆转。例如,曾经有一款新研发的药品成分被命名为 “XX 灵”,企业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但由于市场推广中未做好区分,消费者逐渐用 “XX 灵” 指代该成分,最终该商标丧失了显著性。
侵权认定标准高:在维权的过程中,因为商标显著性弱,侵权方往往会主张 “合理使用”。国知局和法院也会因为固有显著性较弱而提高判定近似的标准。为维护自身权利,权利人需要提供大量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已经获得了足够显著性。例如在 “青花椒” 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极大地降低了 “青花椒”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为公众所熟知。由此认定涉案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维护耗时耗力:即便在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情况下,弱显著性商标的维护仍然更为耗时耗力。权利人应当监控市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或可能进一步降低商标显著性的使用行为,需得积极维权,不可放任。这些维权的记录也会成为之后进行维权的有利证据。对商标公告和市场使用进行监控时,除了主营商品或服务,也应当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纳入监控范围。
商标选择阶段:在初始选择商标时,企业最好选择显著性比较高的商标,以减少后续注册和保护过程中的麻烦。若由于种种原因最终选择了弱显著性商标,建议先尝试提交注册申请。
注册遇阻时:若因显著性问题未能通过国知局审查,而企业又不愿意更换商标,则需要一边规范使用商标(建议使用时标记 TM),一边留存证据。一般情况下,经过至少 3 年的连续大量使用后,可以再次尝试递交注册申请。
商标使用过程中:权利人需一方面进行商标公告监视(监视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标获准公告);一方面进行市场使用情况监控(监控是否有他人在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并积极维权。同时,可加大弱显著性注册商标的宣传及使用力度,利用网络等多渠道宣传工具,进行大范围长期的宣传和使用,提高知名度,使消费者通过该商标就能够联想到自身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还可以结合具有特色的包装、装潢,打造自身品牌特色,强化商标与自身企业之间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