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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侵权案中如何判断对方是否 “钓鱼取证”?
    2025/5/7 11:18:22

    在专利侵权案件里,“钓鱼取证” 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不少被诉侵权方会以此为由,抗辩对方取证手段不合法,要求排除相关证据。今天,至专律所就从专业的知识产权角度,为大家剖析在专利侵权案中如何判断对方是否存在 “钓鱼取证” 行为。

    一、什么是 “钓鱼取证”

    从概念上讲,“钓鱼取证” 是指权利人为发现或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虚构或隐瞒真实身份、取证目的等方法,向潜在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以获取证据的行为 。在专利侵权领域,常见的情形比如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伪装成普通买家,联系涉嫌侵权的商家,要求购买特定专利产品,过程中全程公证,以此固定侵权证据。


    二、法律对 “钓鱼取证” 的相关规定

    2020 年 11 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 这一规定为判断 “钓鱼取证” 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重要依据。简单来说,并非所有 “钓鱼取证” 获得的证据都不被认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司法实践中判断 “钓鱼取证” 的标准

    (一)侵权故意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根据侵权人在权利人取证之前是否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可将 “钓鱼取证” 区分为 “机会提供型” 和 “恶意诱发型” 。

    1. 机会提供型如果潜在侵权人本身就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权利人的取证行为只是为其提供了一次普通交易机会,这种情况下获取的证据通常具有合法性。例如,通过调查发现,某商家在其店铺宣传资料、线上平台展示的产品疑似侵犯他人专利权,权利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联系商家购买该产品进行取证。在此过程中,商家积极推销该产品,没有证据表明是权利人诱导其实施侵权行为。这种就属于 “机会提供型”,因为商家本身就存在侵权的故意,权利人的取证行为类似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获取的证据一般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

    1. 恶意诱发型若侵权人原本没有侵权意图,是在权利人积极诱导下才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侵权人 “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那么此类取证获得的证据往往会被排除。比如,权利人主动联系一家从未生产、销售过涉嫌侵权产品的企业,详细描述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强烈要求企业按照其要求生产并销售该产品给自己,企业为了完成这笔交易,按照权利人指示生产并销售,这种情况就属于 “恶意诱发型”。因为没有权利人的诱导,企业不会实施侵权行为,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


    (二)取证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 “钓鱼取证” 场景下,判断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从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判断。若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严重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或者取证行为侵害了他人重要的人格权、隐私权等权益,相关证据就会因严重违法而被排除。例如,为获取侵权证据,派人强行闯入对方企业生产车间进行拍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由此获取的证据自然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机会提供型” 案例

    在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的活动宣传照片里,展示了几款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瓦楞灯产品。虽然照片中部分产品外观细节不清,但仍可辨认出有一款与涉案专利产品外观相近。原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被告已经或正在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因展会已结束,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普通购买者身份与被告员工联系购买相关产品,并进行了公证取证。被告主张原告 “钓鱼取证”,证据应被排除。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官方网站展示产品的行为表明其有销售侵权产品的可能性,原告取证行为只是提供了一次普通交易机会,被告并未否认可以销售相关产品,也无证据表明被告是在原告诱导下才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原告取证行为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二)“恶意诱发型” 案例

    在另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原告主动向被告要约,指定购买与原告发送图片款式或与其明确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被告原本经营活动范围内从未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为促成与原告的交易,临时从第三方处购买侵权产品并销售给原告。且在原告取证之后,被告也未再实施侵权行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仅为完成原告交易临时起意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原告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至专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准确判断对方是否存在 “钓鱼取证” 行为,关键在于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取证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这不仅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更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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