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申请:已针对同一商标办理相同内容的续展申请,此类重复提交将导致申请不予受理。
超期申请:未在《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含六个月宽展期)提交续展申请,超出法定期限的续展申请无法获得受理。
标识变更: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构成,此类情形建议在续展前先依法提交商标变更申请,否则续展申请将不予受理。
范围扩大:擅自扩大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范围,该情形下同样建议先办理商标变更申请,未作变更即提交续展申请将无法通过审核。
主体不符:续展申请人既非商标注册人,亦与商标无其他法定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续展申请将被驳回。
权利丧失:注册商标已因各种法定事由丧失商标专用权,如商标被撤销、注销等情况,此类商标的续展申请将不予受理。
主动撤回:申请人已主动提交撤回续展申请,后续该申请将不再进入受理审核流程。
费用未缴:续展申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因无法完成申请流程,将导致申请不予受理。
其他情形:存在其他不符合商标续展核准条件的情况,商标局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商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若需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未能在此期间办理的,可享有六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将被注销,且商标局会对核准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注册商标申请续展注册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经商标局核准的续展申请,将发放相应证明并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