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保障,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大类型。然而,从专利申请的初始阶段,到授权确认,再到实际使用过程,各类纠纷始终层出不穷。尤其在当今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不同行业、产品凭借独特设计抢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因其直观展现产品视觉形象、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特性,成为企业和权利人关注的核心焦点。当外观设计专利遭遇侵权时,如何有效维权?赔偿标准又该如何确定?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将为您详细解读。
完全相同情形: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各方面完全一致,从法律层面可直接认定前者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事实成立。
近似情形: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关键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且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属于近似状态,依据等同原则,通常也会被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这一原则旨在防止侵权人通过细微改动规避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情形: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既不存在相同点,也不构成近似,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权利人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存在的外观设计内容,由于不具备新颖性,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
产品的内部构造特征或者由技术功能所决定的外表特征等,因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视觉呈现,此类功能性特征通常不在保护范围内。
需特别注意,切勿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当扩大至技术构思。外观设计专利聚焦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产生的美感设计,与技术方案的创新存在本质区别。
专利权人实际损失计算: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专利产品因侵权导致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进行计算。若专利权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准确确定,可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以此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侵权获利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通常按照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以营业利润为计算基础;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为加大惩戒力度,可按照销售利润进行计算。
当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存在可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时,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 1 至 3 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计算方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赔偿数额认定难题提供了重要依据,确保权利人在侵权损失难以量化时,仍能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