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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 “三无产品” 能否通过提供合法来源免责?法律解析与实务边界
    2025/8/20 9:39:39

    一、法律框架下的 “三无产品” 与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其包装必须标注生产者名称、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信息,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即为 “三无产品”。此类产品因缺乏基本质量保障和可追溯性,被明确禁止销售。而 “合法来源抗辩”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规则,其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专利法》第七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等知识产权领域,强调销售者若能证明产品系合法取得且无主观过错,可免除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与裁判逻辑

    司法实践中,针对销售 “三无产品” 能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存在显著分歧:


    1. 严格审查派:销售 “三无产品” 直接否定合法来源抗辩
      在江西宜春中院审理的自拍杆专利侵权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三无产品” 因违反《产品质量法》基本要求,销售者收到产品时理应发现其缺陷,主观上构成 “应当知道” 侵权,故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类似地,多地法院认为,销售者作为专业经营者,对产品标识负有更高审查义务,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即销售,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合法来源免责。

    2. 审慎认定派:综合判断主客观要件
      部分法院采取更灵活的裁判思路。例如,在某卫浴产品侵权案中,法院认为 “三无产品” 不等同于侵权产品,销售者若能证明通过正常商业渠道购入、支付合理对价且无证据显示其知晓专利侵权事实,仍可成立合法来源抗辩。这种观点强调,产品质量法与专利法的规范目的不同,不能以产品标识瑕疵直接推定销售者具有侵权故意。

    三、法律责任的多维分析

    1. 行政责任:减轻而非免除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若能证明 “不知道产品为禁止销售且如实说明来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行政处罚仍不可避免。例如,销售 “三无产品” 可能面临货值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若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处罚力度更重。

    2. 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刚性约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销售 “三无产品” 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 “退一赔三”。即使销售者提供合法来源,也不能免除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在广东番禺法院审理的 “三无” 减肥药案中,法院判决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强调销售者未核实产品资质即销售,构成 “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3. 刑事风险:特殊领域的严格责任
      在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销售 “三无产品” 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例如,四川峨眉山法院审理的跨省销售 “三无” 减肥药案中,销售者因产品含违禁成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未被采纳。

    四、销售者的合规义务与风险防控

    1. 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
      销售者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许可等文件,并留存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交易记录。对于首次合作的供应商,建议实地考察生产资质。

    2. 强化产品标识审查
      重点核查产品名称、生产者信息、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标识是否完整,尤其注意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要求。对于 “三无产品”,应坚决拒绝采购。

    3. 动态监控法律风险
      关注行业监管动态,例如 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但民事责任仍需结合其他法律综合判断。对于高风险产品,建议引入第三方质量检测。

    五、结论与建议

    销售 “三无产品” 即使提供合法来源,也难以完全免责。在行政责任层面,可能减轻处罚但无法豁免;在民事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刚性规定使得销售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特殊领域更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因此,销售者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审查义务,避免因侥幸心理陷入法律纠纷。对于已发生的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诉策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