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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适当使用”认定问题
    2025/9/19 10:33:39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著作权法始终致力于平衡创作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关键纽带。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人人可创作” 的环境使得合理使用行为大幅增加,但与此同时,“适当使用” 的界定难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限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涵是:在特定条件下,社会公众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从法律渊源来看,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一制度的构建存在差异。美国通过《版权法》确立 “四要素检验法”,从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数量及市场影响四个维度判断行为合法性;我国则在《著作权法》中列举了 12 种典型合理使用情形,同时引入《伯尔尼公约》中的 “三步检验法”,明确合理使用需满足 “限于特定情形”“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三大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适当使用” 并非严格法律术语,而是对合理使用行为合法性的概括性评价,其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 “适当” 的范围边界模糊,例如引用他人作品时,多少比例或何种内容属于合理范畴;二是转换性使用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即对原作品的改造达到何种程度可构成新价值;三是商业性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商业目的是否必然排除合理使用的可能。

    二、“适当使用” 的核心认定维度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 “适当使用”,需综合考量以下关键因素:


    从使用目的来看,传统认知中,教育、科研、评论等非商业性使用更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但这一标准并非绝对。例如,在知名的谷歌图书案中,法院认可谷歌对图书片段的商业性使用 —— 尽管带有商业目的,但该行为通过提供检索功能实现了信息传播的新价值,最终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从使用方式来看,转换性使用是核心判断指标。转换性使用强调对原作品的改造,使其产生新的表达、功能或价值。以影视解说领域为例,2022 年某 “电影解说案” 中,法院认为解说视频通过独特观点输出与个性化剪辑,形成了区别于原电影的影评类作品,构成转换性使用;而在另一 “三分钟看电影” 案例中,因内容仅为剧情浓缩复述,未产生新价值,被认定为侵权。


    从使用数量与内容实质性来看,引用比例并非唯一标准,若使用内容涉及原作品的核心部分,即使比例极小,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在国外某回忆录侵权案中,被告仅引用 300 字(占全书 0.3%),但因内容涉及作品核心情节,最终被判侵权。


    从市场影响来看,合理使用不得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损害。学术论文中的适当引用通常不会影响原作品销售,而完整呈现影视剧情的短视频,则可能分流原作品观众,损害其市场利益,这类行为往往不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三、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方向

    当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典型案例反映出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在 “琼瑶诉于正案” 中,法院明确抄袭行为超出合理借鉴范围;在短视频剪辑侵权纠纷中,多数案件因使用行为未产生新价值且影响原作品市场,被认定为侵权。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存在局限性,《著作权法》第 24 条的列举式规定难以涵盖 AI 训练数据使用等新兴场景,“三步检验法” 的抽象性也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裁判标准不够统一。


    针对这些问题,需从多维度推动制度完善:其一,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细化认定标准,将转换性使用、市场影响等要素进一步量化,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其二,加强行业指引与判例指导,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教育、二次创作等常见场景的认定规则;其三,探索技术辅助手段,利用区块链、AI 等技术监测使用行为,为引用比例、市场影响等要素的判断提供数据支持。

    四、结语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平衡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创新的核心机制,“适当使用” 的科学认定则是这一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数字时代,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保护创作者的原创积极性,也要为知识传播与二次创新预留空间。唯有通过立法完善、司法规范与技术辅助的协同发力,才能构建 “保护原创不缚创新,鼓励传播不损权益” 的良性生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