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显著性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通用名称因天然具备公共属性,其显著性判断始终是商标授权与确权的核心争议点。从 “十万个为什么” 商标案的司法认定到 “稻花香” 大米的通用名称之争,实践中亟需明确通用名称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以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
通用名称的本质是指代某类商品或服务的公共词汇,其与商标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备识别来源的能力。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将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列为缺乏显著性的情形,禁止其作为商标注册。但这一判断并非绝对,需建立多维度的分析框架。
法定标准与约定俗成标准构成判断的基础维度。法定通用名称以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如 “5G”“PDF” 等技术术语因标准文件界定而天然缺乏显著性。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则依赖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需结合专业工具书记载、行业使用习惯等综合认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 “十万个为什么” 案中,因无证据表明该短语已成为百科类图书的通用指代,最终认定其具备显著性。
相关公众的认知视角是判断的核心标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需满足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一类商品” 的条件。在 “稻花香” 大米案中,法院特别指出,对于地域性商品,可以特定产区公众的认知为标准,而非拘泥于全国范围。这种认知判断需排除个别主体的使用习惯,聚焦行业内的普遍共识。
时间节点与使用状态构成动态判断维度。通用名称的属性并非一成不变,判断需兼顾商标申请时与审理时的事实状态。若商标在注册后因广泛使用退化为通用名称,即使初始具备显著性,仍可被撤销。如 “阿司匹林” 曾是注册商标,后因成为药品通用名称丧失保护。反之,如 “沪深 300 指数” 通过独家使用建立起来源指向性,可认定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商标整体视角与商品关联性是重要补充。若标志由通用名称与其他显著要素组合而成,需从整体判断显著性。“十万个为什么” 商标因搭配数字、英文及图形元素,显著特征得到强化。同时,判断需紧扣指定商品类别,如 “UV 赤” 在水族行业特指紫外线杀菌赤虫,其作为商标注册即构成对公共资源的垄断。
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判断本质是公共资源与私权边界的划分。实践中,既要防止企业将公共词汇据为己有,也要避免因过度认定通用名称削弱商标保护力度。这一判断体系的完善,不仅是商标法适用的技术要求,更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知识产权生态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