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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网络传播权视域下视频片段转播的保护路径
    2025/10/22 9:56:26

    随着短视频产业的爆发式增长,转播视频片段已成为内容传播的常见形态,但随之而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频发。从 AI 剪辑软件切割热播剧片段,到个人博主 “切条” 影视剧合集传播,此类行为既冲击了原创内容生态,也凸显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困境。厘清视频片段转播的侵权边界,构建多元保护体系,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课题。

    视频片段转播的权利保护首先依赖法律对权利客体与侵权行为的明确界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特指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司法实践明确,无论是影视剧还是体育赛事节目,其片段只要体现独创性表达,即属于受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如体育赛事节目通过镜头切换、剪辑编排形成的片段,因承载了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未经授权的转播行为,无论采用 “切条” 搬运、AI 剪辑还是二次创作形式,只要使公众可自主获取片段内容,即可能构成侵权。

    侵权判定的核心在于厘清 “合理使用” 与侵权行为的边界。法律规定的 12 种合理使用情形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适当引用” 是短视频创作常用的抗辩理由,但司法实践确立了严格标准。某法院在审理纪录片片段侵权案时指出,若短视频通过密集剪辑片段浓缩核心内容,导致公众可通过观看片段替代原作品,即便添加解说也不构成合理使用。这意味着使用比例、替代效果、是否损害权利人市场利益成为关键判断因素。例如,某博主上传 150 条电视剧切条片段形成合集,因实质分流正版流量被判赔偿 2 万元,凸显非授权传播的法律风险。

    多元共治是视频片段转播权利保护的实践路径。权利人层面,应建立主动防控机制,通过技术手段监测侵权片段传播,并依法行使 “通知 - 删除” 权利。司法层面,已形成成熟的裁判逻辑:对直接侵权者,综合作品影响力、侵权数量、持续时间酌定赔偿;对平台,以 “过错责任” 为原则,若存在推荐侵权内容、设置专题专区等行为,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如某 AI 软件因未建立侵权风险防范体系,传播影视剧片段被判赔偿 80 万元,明确了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平衡权利保护与创作自由是制度设计的核心要义。法律既禁止 “切条” 搬运等恶意侵权行为,也为正当创作保留空间。短视频创作者可通过主动获取授权、突出个人观点表达、控制片段使用比例等方式规避风险。平台则应完善版权审核机制,对热播期作品、高流量片段强化审查,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建立侵权防范体系。

    视频片段转播的权利保护是数字时代著作权制度的缩影,既需要法律的精准界定,也依赖司法、行政与行业的协同发力。唯有明确侵权边界、强化技术防控、完善授权机制,才能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与公众的利益平衡,为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法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