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基本原则):经营者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是否规避合法技术措施:视频平台为保护版权和经营利益,通常设置 “禁止下载”“水印保护” 等技术措施。若浏览器录屏功能可绕开此类措施,实现视频永久保存和传播,即具备不正当性基础。
是否存在诱导性设计:若录屏功能在用户观看视频时主动弹窗触发,或分享时提示 “分享可获分成” 等激励话术,本质是诱导用户实施侵权传播,超出技术中立范畴。
技术中立的边界:单纯提供通用录屏工具(如系统自带录屏功能)可能符合技术中立,但专门针对视频平台开发、且未设置合规提示(如 “请勿录制版权内容”)的定向功能,因缺乏中立性而无法免责。
直接损害:录屏 + 分享功能使付费会员内容、广告加持内容可免费传播,导致视频平台会员收入减少、广告价值降低,经营资源受损。
间接损害:破坏 “版权采购 - 用户付费 / 看广告 - 平台盈利” 的合法商业模式,长远来看会抑制内容创作和行业创新。
个人非商业使用时,避免录制和分享受版权保护的视频内容(如院线电影、付费剧集);
若收到 “分享获利” 等激励,需警惕法律风险,此类行为可能成为平台追责的证据;
保留使用功能的相关记录(如弹窗提示、功能说明),若涉及纠纷可作为抗辩依据。
开发录屏功能时,应设置明确的版权提示,禁止录制受保护内容;
避免定向针对特定视频平台设计功能,不得设置诱导性弹窗或分成激励;
建立侵权投诉机制,接到版权方通知后及时下架侵权内容,履行 “通知 - 删除” 义务。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