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以案说法 > 知产干货分享 > 正文
推荐律师
  • 擅长领域:专利侵权、专利无效、著作权侵权...
  • 擅长领域:专利维权、商标纠纷、不正当竞争...
  • 擅长领域:商标纠纷,域名注册,著作权侵权
  • 擅长领域:专利纠纷、专利布局、商标检索
  • 浏览器 “录屏 + 分享”:技术便利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
    2025/11/6 11:18:12
    一、引言:功能背后的法律争议
    “边看边录”“一键分享” 已成为部分浏览器的热门功能,用户可同步录制网页视频并分享至第三方平台。但这类看似便捷的功能,却可能触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红线。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浏览器因该功能被视频平台起诉不正当竞争,核心争议集中于:技术中立能否成为免责理由?功能设计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经营利益?
    二、法律依据: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尺
    认定浏览器 “录屏 + 分享”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核心条款:
    1. 第二条(基本原则):经营者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1. 第十二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 “竞争关系、行为不正当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四要素综合判断。
    三、核心认定要点:从案例看裁判逻辑
    结合典型司法案例(脱敏处理),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否存在实质竞争关系
    浏览器与视频平台虽业务形态不同,但均依托互联网用户流量获取收益(浏览器通过广告、用户粘性盈利,视频平台通过会员、广告变现),属于 “间接竞争关系”。只要一方行为可能夺取对方用户流量或交易机会,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二)技术功能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1. 是否规避合法技术措施:视频平台为保护版权和经营利益,通常设置 “禁止下载”“水印保护” 等技术措施。若浏览器录屏功能可绕开此类措施,实现视频永久保存和传播,即具备不正当性基础。

    1. 是否存在诱导性设计:若录屏功能在用户观看视频时主动弹窗触发,或分享时提示 “分享可获分成” 等激励话术,本质是诱导用户实施侵权传播,超出技术中立范畴。

    1. 技术中立的边界:单纯提供通用录屏工具(如系统自带录屏功能)可能符合技术中立,但专门针对视频平台开发、且未设置合规提示(如 “请勿录制版权内容”)的定向功能,因缺乏中立性而无法免责。

    (三)是否造成合法利益损害
    1. 直接损害:录屏 + 分享功能使付费会员内容、广告加持内容可免费传播,导致视频平台会员收入减少、广告价值降低,经营资源受损。

    1. 间接损害:破坏 “版权采购 - 用户付费 / 看广告 - 平台盈利” 的合法商业模式,长远来看会抑制内容创作和行业创新。

    四、用户与经营者的合规提示
    (一)普通用户注意事项
    1. 个人非商业使用时,避免录制和分享受版权保护的视频内容(如院线电影、付费剧集);

    1. 若收到 “分享获利” 等激励,需警惕法律风险,此类行为可能成为平台追责的证据;

    1. 保留使用功能的相关记录(如弹窗提示、功能说明),若涉及纠纷可作为抗辩依据。

    (二)经营者合规边界
    1. 开发录屏功能时,应设置明确的版权提示,禁止录制受保护内容;

    1. 避免定向针对特定视频平台设计功能,不得设置诱导性弹窗或分成激励;

    1. 建立侵权投诉机制,接到版权方通知后及时下架侵权内容,履行 “通知 - 删除” 义务。

    五、总结:技术创新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浏览器 “录屏 + 分享” 功能本身并非违法,但当功能设计以 “绕开技术措施、诱导侵权传播” 为核心,且损害他人合法经营利益时,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已明确:技术中立不是违法的 “挡箭牌”,任何技术创新都应遵循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平衡用户便利与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用户而言,合法使用功能是前提;对于经营者,合规设计是底线。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竞争。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