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以案说法 > 知产干货分享 > 正文
推荐律师
  • 擅长领域:专利侵权、专利无效、著作权侵权...
  • 擅长领域:专利维权、商标纠纷、不正当竞争...
  • 擅长领域:商标纠纷,域名注册,著作权侵权
  • 擅长领域:专利纠纷、专利布局、商标检索
  • 专利法意义上使用行为的认定与界定
    2026/1/9 10:02:28

    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认定,是界定专利侵权的关键环节。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专利的“使用行为”设置了不同的规制规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许可的“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单纯的“使用”行为则不被专利法所禁止。这种区别立法的背后,体现了专利法对不同保护对象的差异化考量。

    1. 使用行为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法律定位

    专利法通过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来实现保护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从条文对比可见,法律有意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行为排除在侵权范围之外。这种立法选择源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而非技术功能,其保护强度相应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需要满足多个要件:行为对象是有效专利;行为主体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存在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无法定免责事由。“使用行为”的认定必须放置在这一框架下进行综合考量

    2.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使用行为认定标准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使用行为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这种应用不局限于专利说明书中指明的产品用途,除非权利要求中已明确记载该用途。

    使用行为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 直接使用专利产品以获得其技术效果


    • 将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


    • 将专利产品用于出租、出借等商业活动


    在沈阳市某编织袋加工厂与霍林郭勒市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本案中,某物资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后免费提供给某铝材公司使用,铝材公司通过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回收翻包袋,再将所回收的翻包袋销售给物资公司。在这一合作模式下,法院认为双方的行为存在相互利用与配合,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使用行为

    3. 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行为认定例外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其特殊界限。根据《专利法》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一原则在曾泽能诉深圳美术公司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该案中,被告在装修工程中使用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建材产品。法院认为,被告在装修隐蔽工程中使用专利产品,其目的是利用产品的支撑、隔断功能,且装修完成后从外部无法看到该产品。因此,该行为被定性为使用行为而非销售行为,依法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行为,但侵权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这意味着,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最终产品中不可见且仅发挥技术功能时,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4. 使用行为与其他实施行为的关系界定

    实践中,使用行为与销售行为的区分常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区分关键在于行为本质:如果行为人实现的是产品的市场价值,则属于销售行为;如果实现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则属于使用行为。

    在装修工程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基于履行与业主之间的装饰工程合同,使用专利产品实现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而非销售价值。被告与业主之间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交付不动产上的装修成果为主要特征,这与买卖关系有本质区别。

    此外,使用行为认定还需考虑使用环境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指出,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其具备了使用环境特征。

    5. 特殊情形下使用行为的认定规则

    专利制度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使用行为也设置了特别规则。

    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行为认定即是一例。根据指导案例20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虽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但对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使用行为也应当得到允许。

    另一特殊情形是使用方法专利的使用行为认定。使用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对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使用行为表现为按照专利方法生产出相应产品的过程;对于操作方法专利,使用行为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专利方法步骤逐一再现专利方法的过程。

    结语

    专利法意义上使用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专利类型、行为本质、法律规定与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随着商业模式与技术应用形式的不断创新,使用行为的形态也将日益复杂。法院在个案中的裁判规则,不断丰富着使用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专利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提供精细化的判断依据。

    未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认定可能面临更多挑战。但无论如何演变,专利法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宗旨不会改变,对使用行为的认定也必将围绕这一宗旨展开。

    图片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