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会经常遇到客户咨询:当自己的专利权被侵害,但专利本身稳定性存疑时,法院会如何处置?这类问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日益常见,尤其随着专利授权量激增,部分专利可能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面临无效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科普法院在此类情况下的裁判思路,以帮助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理性维权。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A公司起诉B公司和C公司,指控其生产、销售的“R肩颈按摩仪”侵害了A公司的专利权(专利号为Z)。A公司主张B公司和C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A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权利要求2-10缺乏创造性。这意味着该专利的稳定性存疑。同时,C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被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专利稳定性问题可能导致裁判与行政确权结果冲突。因此,法院向当事人释明了相关风险。作为回应,B公司和C公司主动向法院作出了一项利益补偿承诺:如果法院以专利权稳定性不足为由驳回A公司的起诉,但后续行政程序最终维持专利有效,且被诉行为被生效裁判认定为侵权,B公司和C公司承诺支付损害赔偿金、合理开支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这一承诺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能平衡专利侵权程序与确权程序的交叉问题,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因此,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裁定生效后,A公司可在专利被维持有效时另行起诉,并依据被告的承诺主张权利。
上述裁判体现了法院在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的谨慎态度。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权利人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无效决定后被撤销,权利人可另行起诉。
作为律师,我分析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有三大优势: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防止基于可能无效的专利作出矛盾裁判。
保障当事人利益:通过利益补偿承诺,既保护被告免受滥诉干扰,也确保权利人在专利有效时获得救济。
促进程序协调:衔接司法与行政程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对于专利权人,此案提示:行使专利权前,务必评估专利稳定性,可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无效风险分析,避免盲目诉讼。如果专利稳定性不足,优先考虑通过行政确权程序巩固权利,而非直接起诉。
对于被诉侵权人,应积极应对:如遇稳定性存疑的专利诉讼,可及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考虑向法院作出利益补偿承诺,以争取程序中止或驳回起诉。
总之,专利权保护的核心在于激励实质创新,而非形式垄断。法院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有效遏制了权利滥用,营造了公平诚信的法治环境。作为从业者,我建议各方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注重风险预防,以理性态度参与诉讼,共同推动创新生态健康发展。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