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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识别与应对商标恶意诉讼?三大构成要件解析
    2026/2/6 9:50:35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也偶有成为不当竞争工具的隐忧。我们注意到,一部分商标诉讼并非出于正当维权目的,而是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即“商标权恶意诉讼”。此类诉讼滥用了法律赋予的保护,扭曲了商标制度的初衷,严重损耗司法资源并损害诚信经营者的利益。

    如何识别与应对商标恶意诉讼?下面我们就以三大构成要件解析:


    要件一:权利基础存在“先天不足”或“后天缺陷”

    这是启动恶意诉讼认定的第一道门槛。如果权利人据以起诉的商标权本身“不干净”或“不稳”,其维权行为的正当性便从根本上被动摇。

    1. 权利取得不当:这是最典型的瑕疵。例如,通过隐瞒事实、复制模仿、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其权利基础自始存在重大缺陷。

    2. 权利行使缺乏正当意图:主要表现为“商标囤积”与“权利休眠”。《商标法》第四条明确了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若权利人注册商标后从未进行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却凭借该“纸面权利”大规模发起维权诉讼或高价索偿,其行为便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权利行使的正当基础。

    3. 权利状态处于不确定中:例如,涉案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申请撤销,或正在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在此权利悬而未决、可能被撤销的情况下,权利人急于起诉,其维权的紧迫性与正当性值得怀疑。

    律师实务提示:在应对诉讼时,被诉方应首先对原告的商标权进行“尽职调查”,全面审查其注册历史、使用情况以及当前的法律状态,这往往是打破恶意诉讼链条的首要突破口。


    要件二: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这是认定恶意诉讼的核心与难点。法律上的“恶意”并非普通情绪,而是指权利人明知其诉求缺乏正当依据,仍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提起诉讼的心理状态。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意图:

    • 明知不侵权而诉:权利人作为行业内经营者,理应知晓对方的使用行为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或在先权利范畴,却仍提起侵权之诉。

    • 以损害竞争者为核心目的:诉讼行为明显背离了保护商标识别功能的本意。例如,特意选择在对方公司融资、上市、重大展会等关键时点起诉,以诉讼为筹码,胁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高额和解或达成商业交易。

    • 滥用程序与虚构事实:如伪造证据、夸大损失范围、滥发警告函以损害对方商誉,或在诉讼中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过高赔偿请求。

    律师实务提示:法院在判断“恶意”时,会综合考量原被告之间的竞争关系、诉前沟通记录(是否以胁迫为目的)、原告的诉讼历史(是否属于批量诉讼的“职业维权人”)、以及诉讼时机的选择是否具有针对性等客观情节。


    要件三:造成了客观损害,且损害与恶意诉讼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无损害则无救济,亦无责任。恶意诉讼的成立,必须导致被诉方或市场竞争秩序遭受了实际损害。

    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应对诉讼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以及因诉讼导致的商机丧失、合作中断等。

    2. 商誉损害:因不当的诉讼宣传、财产保全等措施导致的企业声誉和市场评价降低。

    3. 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恶意诉讼行为本身会扰乱公平诚信的经营环境,消耗公共司法资源,应受法律负面评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受害方可以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律师实务提示:被诉方在应对可能构成恶意的诉讼时,应有意识地、及时地固定和保存所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商誉损害、业务损失的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奠定基础。


    商标恶意诉讼的规制,体现了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精妙平衡。对于市场主体而言:

    • 对权利人而言:维权务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提起诉讼前,应对自身权利状态和对方行为的性质进行审慎评估,将诉讼作为保护创新的盾,而非不当竞争的矛。

    • 对被诉方而言:遭遇疑似恶意诉讼时,应积极应诉,并迅速从上述三个要件入手组织抗辩和反制证据。必要时,可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 对全体经营者而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事前风控体系至关重要。在产品上市、品牌推广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与自由实施(FTO)分析,是避免陷入被动诉讼泥潭的最佳防线。

    商标制度旨在鼓励创新与公平竞争,任何试图将其扭曲为商业狙击工具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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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