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实践中,多家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常引发权利归属与市场秩序难题。此种共存局面提出了若干亟待厘清的法律问题:在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近似商标是否能够合法共存?未注册商标经实际使用,能否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独立权益?尤其当使用行为已导致消费者混淆时,法律又应如何评价与规制?本文将以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框架,结合司法实践,对未注册商标共存所涉的权利边界、法律风险与规范路径进行分析。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商标保护实行“注册优先”原则,但并未完全排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阻却他人恶意抢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
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经长期使用与宣传,未注册商标可能在特定范围内建立起商誉,产生区别于商品通用名称的“第二含义”,从而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然而,此类保护通常具有被动性、地域局限性和举证责任重的特点,其效力远弱于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保护。
侵权诉讼风险:若一方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落入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即便其使用在先,亦可能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指出,在先使用抗辩有严格条件)。
不正当竞争纠纷:若双方均未注册,但一方能证明其标识已具有“一定影响”,可主张另一方使用构成市场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誉混同与稀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双方商业成果相互侵蚀,难以积累独立商誉。
未来注册障碍:任何一方后续申请商标注册时,都可能因他方的在先使用或在先申请而受阻。
为降低风险、促进市场秩序,建议相关经营主体采取以下规范化措施:
1. 尽早在先检索与主动注册
在使用商业标识前,务必进行商标检索,排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在先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或申请。即便短期内不申请注册,也应将核心标识提交注册申请,从根本上确立权利基础。
2. 签订书面的《商标共存协议》
若经评估确需维持共存状态,各方应签署书面协议。协议核心条款应包括:
明确使用范围:清晰界定各自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具体形态、地域范围、销售渠道等,尽可能差异化。
约定标识的细微区别:通过附加图形、文字、颜色或排列方式,使双方标识产生可识别的区别。
承诺条款:各方承诺规范使用,不超越约定范围,并采取合理措施(如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加注说明)避免消费者混淆。
侵权责任隔离:约定如因一方行为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查处,应由该方独立承担责任。
未来权利处置:对一方未来申请注册商标时,他方应如何配合(如出具同意书)或优先受让权等作出安排。
3. 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
在日常经营中,系统性地保留能证明商标持续、公开、合法使用以及形成一定影响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包装、说明书。
销售合同、发票、物流单据。
广告合同、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行业排名。
市场占有率、销售额、广告投入的审计或统计材料。
此类证据是主张在先权利或在诉讼中抗辩的关键。
4. 建立市场监测与沟通机制
定期监测市场,关注对方及行业内其他主体的商标使用与注册动态。一旦发现权利冲突迹象,应及时通过律师函或协商方式沟通,避免误会升级。建立良性的沟通渠道本身有助于化解潜在纠纷。
未注册商标的共存状态本质上是法律上的不稳定平衡。从长远看,寻求商标注册是解决根本问题的首选。在不得不共存的情形下,通过协议明确规则、划清界限、保留证据,是将不可控风险转化为可管理商业安排的核心路径。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业务拓展早期即咨询专业律师,对商标布局进行规划与风险评估,为品牌的长远发展奠定清晰、稳固的法律基础。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