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技术合作日益频繁的今天,企业间的创新协作往往伴随着保密信息的共享与流转。然而,由于约定不明、管理疏漏或信任破裂,保密信息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不仅可能造成技术泄露、商业优势丧失,还可能引发长期诉讼,拖累合作各方的发展步伐。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解析保密信息纠纷的常见症结与破解路径。
保密信息,通常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保密信息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的保护,同时也可能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保密义务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还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存在交叉。
纠纷的起点往往是信息的法律属性认定不清。例如,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技术成果,是否当然属于保密信息?若未明确约定,后续极易产生权属与使用争议。
约定模糊
保密协议(NDA)或合作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对“保密信息”的具体范围、保密期限、使用限制、返还义务等要素的清晰界定。
管理缺位
虽有协议,但合作过程中未对信息的传递、访问、存储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导致信息扩散路径无法追溯,泄密责任难以追究。
权属不清
对背景技术(合作前各自拥有的技术)与前景技术(合作中共同或单独开发的技术)的权属及使用范围约定不明,合作结束后易引发争夺。
救济措施不足
协议中未约定或未合理设计违约救济条款,如违约金计算方式、举证责任分配等,导致维权成本高昂、效果不彰。
明确界定保密信息范围
采用“定义+列举+排除”的方式。明确其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具体列举可能涉及的资料类型(如技术方案、实验数据、源代码、客户名单等),并可通过书面方式排除非保密信息。
清晰划分信息权属
在合作协议中设立专门章节,明确约定背景知识产权归属不变,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份额以及各方的使用权限(包括是否可自用、是否可许可第三方、是否可用于后续研发等)。对于共有知识产权,应具体约定行使规则。
设计阶梯式违约责任条款
约定具有威慑力且可执行的违约金,可考虑将违约获利、侵权损失、合理的维权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纳入计算基础。同时,明确约定守约方有权寻求禁令救济(要求法院责令停止使用或披露),以阻止损害扩大。
建立信息交接与管理档案
所有保密信息的传递应有书面记录,载明内容、时间、接收人。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级管理,限制接触人员,并要求签署内部保密承诺。
定期进行履约审计
在合作过程中,可依据协议约定,定期或在特定节点对保密信息的保管与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及早发现隐患。
一旦发生泄密嫌疑或纠纷,应迅速采取以下步骤:
证据固定
立即着手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保密协议、载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披露的证据(如公开资料、竞争对手产品、网络痕迹等)、损失初步证据等。电子证据应注意合规取证,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
综合运用法律武器
民事诉讼:基于合同违约或商业秘密侵权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可充分利用行为保全(诉前或诉中禁令)制度,及时阻断泄密行为。
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行政执法力量快速查处。
刑事报案: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途径施压并追责。
评估与谈判
在法律行动的支撑下,综合评估诉讼风险、时间成本、商业影响,寻求有利的谈判和解方案,可能达成技术回购、市场分割、许可付费等一揽子解决协议。
技术合作中的保密信息管理,本质上是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的核心环节。成功的合作既需要开放的创新精神,也离不开严谨的法律契约与内控体系作为护栏。通过事前的周密约定、事中的严格管理、事后的果断维权,企业方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资产,让技术合作在安全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最终实现共赢。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