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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注商标再诉讼?当心“维权”变“违法”
    2026/2/12 17:37:12

    在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本应是企业创新与品牌建设的护城河,但近年来,一种将知识产权异化为商业博弈工具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主体通过抢注他人知名标识或行业通用词汇获得商标注册后,随即对市场上正当使用的经营者发起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索取高额“和解费”。这种行为,表面上是在行使合法权利,实质上已构成权利滥用,不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更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反噬。

    一、 现象剖析:当商标注册脱离使用初衷

    正常的商标注册,旨在通过使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积累商誉。而恶意抢注并诉讼的行为模式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 注册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抢注者往往在短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商号、产品名称近似的标识,或囤积行业通用词汇、公共资源名称。其注册目的并非真实投入商业使用,而是为了“占坑”待价而沽。

    2. 诉讼行为具有投机性:抢注者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并不进行实质性使用,而是密切关注市场。一旦发现有经营者使用了相同或近似标识,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或发送律师函要求赔偿。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或调解程序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非制止真正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商誉。

    3. 权利基础存在根本缺陷:此类商标的注册,常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规定,自始即存在可被宣告无效的瑕疵。


    二、 法律定性:恶意诉讼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已明确,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不予鼓励,并构筑了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

    1. 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无效宣告:被诉侵权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一旦商标被成功宣告无效,则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抢注者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便彻底丧失。

    2. 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与不侵权之诉:被诉方在诉讼中可以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正当使用等)进行抗辩,或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以明确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阻击恶意诉讼。

    3.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这是追究抢注者法律责任的关键途径。如果抢注者明知其权利基础不稳定、存在重大瑕疵,仍提起诉讼,该行为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表明(如上海某续公司与某人信息咨询公司案),构成此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

      • 主观恶意:权利人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损害他人权益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 提起诉讼: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 造成损害后果:诉讼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或商誉上的实际损失。

      •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恶意诉讼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 法律后果:得不偿失的“投机生意”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抢注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1. 返还所得与赔偿损失:法院会判决恶意诉讼方返还其通过和解或判决取得的全部赔偿款、诉讼费。同时,还需赔偿对方因应诉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商誉损失等。

    2. 面临司法惩戒:对于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商业信誉破产:此类判决的公开,将使抢注者及其关联公司在行业内声誉扫地,在未来的商业活动和司法程序中面临更高的审查成本和信用质疑。


    四、 给经营者的建议

    1. 对于品牌方(潜在被抢注方):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与布局体系,尽早申请核心及关联商标,留存商标使用与知名度证据。一旦遭遇抢注,应积极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清除障碍。

    2. 对于被诉方(潜在受害者):收到诉状或律师函时勿惊慌,应冷静分析对方商标权利状态及自身使用行为的性质。积极搜集对方涉嫌恶意注册、自身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或具有在先权利的证据,果断采取法律行动进行抗辩或反制。

    3. 根本原则: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创新者,而非投机者”。任何试图将法律赋予的排他性权利扭曲为“碰瓷”工具的行为,终将在更强大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面前,付出惨重代价。


    结语

    商标是商业活动的标志,司法是维护公正的防线。将抢注的商标作为诉讼武器,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法律冒险。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真正的商业安全与竞争优势,源于持续的创新、诚信的经营以及对法律发自内心的敬畏,而非钻营制度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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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