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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中山市灯饰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至专律所】
    2021/2/9 15:14:40


    【案件背景】

    原告中山市古镇某照明电器厂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某照明电器厂、钟楼区某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两被告共同委托现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金波代理本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目前,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

    在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被告某照明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某灯饰经营部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10万元以及承担合理费用5878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所薛金波律师代理被告辩称:1.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惯常设计,不落入被诉涉案专利外观专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被告的行为不侵权;2.被告某某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仅是注册地址,原告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灯饰经营部销售被诉产品;3.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一系列的证据比对查证后,认为被告提供的现有设计比对证据真实有效,可作为初步证据,且本案中,两被告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符合现有设计抗辩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条件使用现有设计。据此,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现有设计,因此不构成侵权。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律师凭借多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经验,熟练运用结合各种专利诉讼抗辩手段,为当事人解忧消愁,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此案中,也得益于至专律所所使用的53个全球专利数据库,快速有效的检索出与原告涉案专利相同或相似的现有设计,为本专利诉讼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