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委托现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金波及金牌律师黄丽代理本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目前,此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
在此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诉请:1.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50万元;3.被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所薛金波律师及黄丽律师代理被告辩称:1.被告仅存在销售行为,不存在制造与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制造;2.被告注册经营范围只限于销售,经营场所位于商务写字楼,并无生产制造能力;3.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无我方被告公司信息;4.被告在经营中并没有向原告和第三方表示被告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5.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第三方;6.被告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案件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一系列的证据比对查证后,认为被告提供的现有设计比对证据真实有效,可作为初步证据,且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证据之间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条件使用现有设计。据此,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现有设计,因此不构成侵权。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律师及黄丽律师凭借多年的专利诉讼案件经验,熟练运用结合各种专利诉讼抗辩手段,为当事人解忧消愁,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此案中,也得益于至专律所所使用的53个全球专利数据库,快速有效的检索出与原告涉案专利相同或相似的现有设计,为本专利诉讼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