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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诉讼之不侵权抗辩—灯罩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至专律所】
    2021/2/22 17:18:59

    【案件背景】原告孙某诉被告中山市某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委托现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金波代理本案件。

    此专利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原告诉称被告销售的灯具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52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所薛金波律师代理被告辩称:1.原告涉案专利权不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被诉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3.被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4.原告索赔金额明显过高。此专利诉讼案件中,薛金波律师采用了不相同也不近似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手段,并提供了2组等十余件证据。将被诉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原告认为前者与后者的设计构成相似,被告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律师认为圆形灯罩是惯常设计,两者对比重点应是玻璃条。由于前者玻璃条呈半圆柱形,后者玻璃条是三棱柱体,故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此专利诉讼案件中,被诉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均采用圆环形灯罩设计,灯罩均由玻璃灯条构成,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灯条呈半圆柱体,后者的灯条呈三棱柱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圆环形灯罩被很多灯饰产品所采纳,属于灯罩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故在侵权对比时,两者灯条形状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而上述灯条形状的区别,足以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最终法官判定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权依据不足,不能成立,采纳了我所薛金波律师的不侵权抗辩理由,而原告孙某的相应诉请法院予以驳回,薛金波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依托执业数十年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多年专利诉讼案件代理经验,熟练分析并运用各种专利诉讼抗辩手段,努力使“不侵权”成为现实,维护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咨询谈案到委托取证、再到诉讼结案,整个服务流程规范化管理,主任律师全程亲自监督跟进,3大服务监督体系(司法局&律师协会&律所自有)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