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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专律所案例|(2024)粤03民初5524号-外观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 2024/11/14 9:24:33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一审胜诉,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案件信息:



原告:云浮某A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

至专律所办案代理原告律师:薛金波律师、黄丽律师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胜诉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云浮某A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云浮某A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2230151292.4,名称为“投影仪(太空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6000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深圳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我方销售及许诺销售的。但是我卖得不多,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系投影仪,经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最终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号为 ZL202230151292.4、名称为投影仪(太空人)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安顺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浮某A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云浮某A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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