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返回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24/11/15 9:17:28


一、什么叫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包括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实施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贿赂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诋毁他人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不正当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咨询热线:170020699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裕一街3号106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