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返回
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间: 2024/11/18 9:18:47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18月起,被告人马某某租赁房屋、仓库用于从事假冒某知名品牌月饼的经营活动,其先后雇佣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发货,以正品某知名品牌月饼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经核查,现场缴获的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月饼合计2335盒,参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为20.4万余元,已售出的假冒月饼货值139万余元,毛利约在23.8万元至25.4万元区间。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69.5万余元,并以该经济损失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某食品公司主张被告人马某某销售金额即其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本案应按照被告人马某某自认的毛利润范围就高确认其侵权获利为25.4万余元,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某食品公司20万元,故马某某仍需赔偿5.4万余元。同时马某某的侵权获利25.4万余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考虑到马某某仅为销售者而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马某某应向某食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额25.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权利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与刑事部分合并审理,在无法精准查明侵权获利金额时,根据在案证据推算确定赔偿基数,依法支持权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力度,对优化营商环境、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热线:170020699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裕一街3号106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