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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2/16 9:26:04

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一、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01.优先权的客体


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三种情形

(1)已经要求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子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02.优先权的主体

在后申请申请人应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一致。

不一致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03.优先权的时限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04.优先权的主题

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其首次申请中表示的内容应当属于相同主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

(2)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首次申请中。


首次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如何提出本国优先权

01.提出声明

在后申请的请求书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1)原受理机构名称应写明为中国或者CN;

(2)在后申请不需要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02缴纳费用


三、本国优先权的运用

01.相似设计的合理应用


02调整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在后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成立后,在先的外观设计申请即视为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撤回,但在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受此影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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