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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案件信息:
原告:某凯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广东某能有限公司
至专律所办案代理原告律师:薛金波律师、黄丽律师
案由:原告某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监知保裁字(2024)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胜诉
原告诉称
二、被诉裁决没有支持现有技术抗辩错误。
三、被诉裁决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四、涉案专利权利状态不稳定。某凯公司已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法院不支持某凯公司的意见,则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被告辩称
某市监局辩称:
一、某市监局作出被诉裁决主体适格。
二、某市监局作出被诉裁决程序合法。
三、某市监局作出被诉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正确。
四、某凯公司在口审阶段明确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未提交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其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交的评价报告不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综上,某市监局作出被诉裁决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凯公司要求撤销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某市监局具有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当事人是否可就被诉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
专利民事侵权的行政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裁决,属于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一类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其不服,依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至于某凯公司申请中止审理的问题,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就涉案专利无效审查作出决定,故本案没有中止的必要。
(三)关于被诉裁决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被诉裁决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四)关于被诉裁决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1记载的“所述透镜与所述LED发光板之间设置密封条”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8的保护范围。
2.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某凯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某市监局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五)被诉行政裁决的处理
被诉裁决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错误,鉴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被诉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诉裁决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错误,鉴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被诉裁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粤江海市监知保裁字〔2024〕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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