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返回
达成执行和解后终本案件,事后对方不履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5/1/26 10:54:21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在法院的监督或见证下,基于自愿原则,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协议。说白一点: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结案后,却不按照和解协议规定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但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恢复执行的时效通常为两年,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损害赔偿



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处理



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并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那么在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这些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以上内容还没能解决您的问题的话,欢迎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170020699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裕一街3号106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