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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专案例】 专业致胜,力克仿冒——我所代理知名品牌商标维权案一审告捷
发布时间: 2026/3/16 9:38:52

近日,由我所代理的原告(某知名汽车香薰品牌)诉被告李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我方客户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此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品牌的保护,也展现了我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 案件回顾



原告是“香**”、“C****”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其品牌在相关领域享有盛誉。我方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某网络店铺中,销售一款在商品页面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盗用原告品牌形象大使肖像、宣称“法国进口香水原料”的侵权商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所提起诉讼。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二、 事实与理由



  • 原告(我方当事人)主张:

    1. 商标侵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品销售页面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商品页面使用“明星代言”字样及原告形象大使照片,并宣称“法国进口香水原料”等,构成虚假宣传。同时,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 法院认定



审理法院对本案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1. 商标侵权成立: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 虚假宣传成立: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商品存在“明星代言”及使用“法国进口香水原料”的事实,相关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商品名称主张不成立: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名称已作为有影响的商品名称使用,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3. 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销售数量以及原告维权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 律师观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也是代理律师专业、高效工作的成果体现:

  1. 证据链条坚实完整:面对网络侵权证据易逝的特点,至专律师团队指导当事人对侵权网页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并对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为法庭清晰、无误地认定侵权事实提供了坚实基础。


  2. 法律定性精准全面:至专律师准确适用法律,不仅有力地论证了商标侵权,更通过揭露被告无法证实的宣传内容,成功主张了其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责任,最大范围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不诚信经营行为。


  3. 诉讼策略成效显著:针对被告关于“情节轻微、获利甚微”的抗辩,我方系统性地向法庭展示了原告品牌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品牌认定、行业推荐、大额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完税证明等),有效影响了法庭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对侵权后果严重性的判断,最终获得了具有惩戒和警示意义的赔偿数额。


总结



每一次胜诉判决的背后,都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检验。在本案中,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凭借对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深刻理解,以及对网络取证规则的精熟运用,从调查取证到庭审博弈,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客户品牌的商誉与市场秩序。


我们深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是企业最核心的无形资产。我所知识产权业务部,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涵盖侵权排查、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打击及合规咨询。如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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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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