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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商标性使用”的那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26/3/26 11:16:26

在品牌营销与市场竞争中,对他人商标标识的任何使用行为,都需谨慎审视其法律性质。商标侵权认定的首要步骤,便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这不仅关乎侵权与否的定性,更是企业进行合规宣传、规避法律风险的核心认知。


一、 法律核心:何为“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性使用的根本目的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相关公众能否通过该标识,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提供者建立稳定联系。其实质是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商业使用,而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附着或展示。


二、 关键辨析:正当使用与侵权使用的边界

实践中,并非所有使用他人商标要素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法律为正当的商业表达预留了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类:

1. 描述性使用:客观说明产品特征

若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是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且属于行业或公众的通常描述方式,商标权人原则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认定关键在于:

  • 关联性与普遍性:标识需与商品特征有直接、通常的关联,属于公有领域的描述性词汇。

  • 使用方式的合理性:通常不突出使用,且往往与使用者自身的注册商标并存,处于说明、辅助地位。

  • 使用意图的正当性:仅为说明商品特征,无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


2. 指示性使用:合理说明商品来源

销售者为指示其所售商品的真实品牌,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通常不构成侵权。其合法边界在于:

  • 明确自身身份:需清晰表明自身为销售商,例如展示自有品牌商标。

  • 使用必要限度:仅为指示所售商品品牌信息,不得过度使用或导致相关公众对销售者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关系(如授权、关联企业)产生混淆误认。

  • 规避侵权雷区:尤其注意,在电商环境中,将他人的高知名度商标设置为店铺搜索关键词、或直接用于自身商品链接标题,极易被认定为超越指示必要限度、试图“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 使用场景:形式多样且需进入流通领域

商标性使用的载体极为广泛,不限于商品本身,还包括:

  • 商品相关:包装、容器、标签、说明书、价目表等。

  • 交易文书: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 广告宣传:各类媒体广告、宣传手册、展览用品等。

  • 服务相关:服务场所装饰、招牌、工具、员工服饰、名片等。

关键在于,该使用行为必须“进入流通领域”,即有使相关公众接触到该标识的可能性。随着商业模式发展,司法实践对“流通领域”的认定也日趋灵活:

  • 线上空间亦属流通:在微信朋友圈推广商品、在应用商店上架内部使用的APP等行为,因其存在向不特定公众扩散的实质可能,已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 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商标撤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中,权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并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方能维持商标注册。


四、 特殊情形:企业名称的“非常规”使用

需特别警惕的是,即便完整、规范地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若将他人企业全称以违背商业惯例的方式,突出使用于自身商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其功能已非区别商事主体,而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此时该企业名称的整体或核心部分(如字号)可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若该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易导致混淆,则可能直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律师建议

“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是商标法律实务的基石,贯穿于侵权认定、维权抗辩与品牌管理全过程。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应当时刻保持警醒:

  1. 宣传合规:审慎核查宣传用语,优先使用通用描述,避免对他人在先商标进行突出、非常规使用。

  2. 销售规范:指示性使用需严守必要限度,明确标识自身品牌,杜绝任何可能引起来源混淆的行为。

  3. 名称避让:规范使用自身企业名称,避免在商品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

  4. 证据留存:注重保存商标使用证据,确保能证明使用的合法性、公开性与商业性。

明晰法律边界,方能行稳致远。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准确把握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是企业构建品牌护城河、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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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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