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诉被告江门市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某灯饰厂(以下简称被告2)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主任律师及黄丽律师代理本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为组合案件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过程】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律师、黄律师代理原告诉称:原告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告1、 2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1、2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被告1、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案件合计28万元;3.被告1、2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被告1、2承担本专利权纠纷案全部诉讼费用。薛律师和黄律师并就此案件,提供了一系列的举证证据,包括送货单、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等,并进行了公证。
被告1、2共同答辩,称:在本案涉案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前,被告2已自主研发了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故意侵权;且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同。被告1、2实施的设计为现有设计。
【案件结果】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取证的证据,认定被告1、2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形,共同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区分彼此。综上,判决被告1、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
通过此专利权纠纷案,可以看出在案件立案的前期,立案举证证据的有力程度占了很大的先发优势,往往能够让被告措不及防。而专业的取证就变得至关重要了,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多年的专利权纠纷诉讼经验,立案前期职业律师专业取证,成熟且规划化的流程使得响应迅速,用时短。律师团队十余年的专利诉讼经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