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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先用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至专律所】
    2021/2/22 16:24:32


    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的专利制度都是采用先申请制,我国同样如此。“先申请制”,是指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来说,国家将专利权授予第一个向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人。除此之外,许多采用了专利先申请原则的国家的专利法还规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在申请日之后继续进行的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也不应当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专利先用权”。

    而产生专利先用权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用几个角度来阐述:

    1. 先用技术的来源

    在进行专利先用权抗辩,首先面临一个问题:对先用者所实施技术的来源是否存在某种限制?其实,先用者获得有关技术不外乎以下两种来源:

    ①先用者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地开发研究出其实施的或者准备予以实施的技术,只不过没有提出专利申请或者没有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因而没有获得专利权。如果该先用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那么获得专利权的应当是他而不是后来的专利权人。这是最简单明白的一种情况。

    ②先用者通过某种途径从他人处获知有关技术,进而予以实施或者为实施做相应准备。其中,常见的是先用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后来申请专利的人那里获知该项技术。

    而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更倾向采取:只要有关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且随后的实施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即使先用者直接或间接地从专利申请人那里获知有关技术,也仍然能够产生专利先用权

    2. 先用行为的地域和时间限制

    专利先用权对地域及时间都有一定的限制,只有在专利权有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的先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才能够享受到专利先用权

    专利专用权时间上的限制条件,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二)的规定:“在申请日前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所谓的“在申请日之前”,包含了在先实施行为或者准备工作必须在申请日之前发生,并且一直持续到申请日的含义。换言之,上述行为在申请日以前不能处于已经停止的状态,除非这种停止是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

    3. 实施和为实施作出必要准备的含义

    《专利法》第69条第1(二)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对于产品专利权来说,能够产生专利先用权的行为只包括“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而不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相同产品的行为;对于方法专利权来说,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只包括“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而不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进一步具体去阐述:

    ①主张在申请日之前已经为实施某项专利技术已经做好了必要准备的人应当首先证明他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实际获知、掌握了该项专利技术,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②已经进行的准备工作与该项专利技术的实施之间应当有明确的因果关联,让人能够认定有关准备工作是为实施哪项技术而进行的。

    ③应当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进行实际准备工作,而不能仅仅是进行了表明有实施意愿的行为。

    ④所进行的实际准备工作应当是技术性准备工作。对于产品专利来说,可以是有关设备的制造或购买、模具的开发、原材料的准备、零件图和总装图的绘制等等;对于方法专利来说,可以是专用设备的制造或购买、工艺流程的制定等等。

    4. 公开进行的先用行为对专利先用权成立与否的影响

    而判断专利先用权适用于以保密方式实施有关技术的人还是以公开方式实施有关技术的人,依据《专利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①先用者公开的哪些技术信息构成影响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小编认为应当是:即使先用者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实施某项发明创造,也不一定会导致该项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先用者通过公开实施或者公开发表等方式公开该发明创造是否会影响他人随后就相同内容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取决于公开有关发明创造的人是独立地作出该发明创造或者从独立地作出该发明创造的人那里获知该发明创造,还是以可以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方式从随后申请专利的人那里获知该发明创造。

    ②先用权抗辩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之间的关系

    对此,小编认为的是:在申请日之前,不论先用者以秘密方式还是以公开方式实施其合法获知的有关发明创造,均可以适用先用权抗辩;但是如果既能够适用专利先用权抗辩,又能够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则应当优先采用公知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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