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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至专律所】
    2021/2/22 16:59:01


    要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判断是否满足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技术条件,也就是判断被控侵权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是否为“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实质上是进行一种比较。说到比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比较的双方对象。专利侵权判断所作比较的一方是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另一方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其中,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一般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东西,要么就是一种具体的产品,要么就是一种具体实施的方法;权利要求则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一种文字描述,而用文字内容去确定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则需要根据一定的准则。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确定了一个保护范围,该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所谓“限定作用”,是指但凡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一个技术特征,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向公众明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包含该技术特征。

    一般而言,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如果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中不曾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上述结论的成立不受任何影响;反之,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没有包括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技术特征,一般就会被认为没有落入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一结论不仅适合于独立权利要求,也同样适合于从属权利要求。

    由此可见,《专利法》第11条所述的“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并不是指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必须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而是指采用了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一项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改进,经常可以产生另一项发明。如果经过改进的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还可以申请并获得另一项专利权。此时,从总体上看经过改进的发明与原发明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区别,远谈不上“相同”,但是只要经过改进的发明仍然包含了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依然落入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这一结论丝毫不会因为针对改进发明申请并获得了另一项专利而有所改变。换言之,《专利法》第11条所说的“相同”一词与日常意义上的“相同”并不相同。

    这种改进后获得的专利被称为“从属专利”,其含义是指实施后一项专利技术需要获得前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专利制度采用的侵权判断规则所带来的一种特殊现象。专利法没有任何条款明示或暗示,获得一项专利权就意味着专利权人自己获得了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所获得的只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住哪里技术的权利。这个结论对包括“从属专利”的任何专利权都成立,从这种意义去说,将专利权称为“排他权”比称为“独占权”更为贴切。

    根据以上,可以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概括为: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表达这些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术语越是具有广泛和“上位”的含义,则该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就越大。这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最基本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