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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延伸保护及其特点【至专律所】
    2021/2/22 17:03:28


    所谓“延伸保护”,是指一项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专利方法之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而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与一项产品专利权相比,延伸保护尽管也是针对产品,但是有以下不同之处:

    ①延伸保护仅仅限于采用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相同的产品,如果不是采用专利方法,而是采用其他制造方法所获得,则销售、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相比之下,对于产品专利权来说一般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产品本身相同,则不论采用何种方法予以制造,都将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②《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对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延伸保护不包括产品的制造。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并非是一种疏漏,因为采用专利方法来制造该产品的过程必然就是使用该专利方法的过程,《专利法》第11条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专利方法,因此无需重复予以规定。

    ③对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提供延伸保护,与该产品是一种新产品还是一种已知产品无关,并不要求该产品本身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只要方法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即使是已知产品,未经许可而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也同样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④是否构成《专利法》所说的依照该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与该产品本身是否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对象无关。例如:《专利法》第25条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其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有著作认为:“方法专利延伸保护所包括的产品,可以是申请时已知的产品、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新产品,以及依本法规定不授予专利的产品,例如植物新品种。”从这种意义上讲,延伸保护还具有产品专利权所不具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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