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售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依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一)规定,上述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含义是:公众中的任何人在购买了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也就是专利权人自己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被许可人售出的专利产品之后,应当享有自由处置该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该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该产品,或者进一步转卖、出让、捐赠该产品,均不应当构成侵犯该项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用尽原则建立的理由有两方面因素考虑:
①国家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定期间内的独占权,专利权人能通过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而获得其经济利益,意味着专利权人为作出发明创造所付出的代价已经得到了回报,因此其权利应当已经“用尽”或者“耗尽”了;
②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观点来看,如果在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人将其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该产品的所有后续批发、零售、转让和使用还要一一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必然会大大阻碍专利产品的自由流通和应用,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任何社会都不能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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